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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admin     提问时间: 2009/1/9 21:46:57
邮箱:659612353@qq.com
问题:
 
   張教師﹗謝謝你的回復﹐是這樣的2000年的時候我們那里農民的收入都很低﹐很多農民欠下了國家的稅﹐村里欠稅者不得參與集體林業承包為由﹐不讓當地農民承包﹐雖有部分堅持想買﹐可村里以部分農民承包以后別人不好承包或要承包全部承包為由不讓當地農民承包﹐最后把當地的集本林業承包給了一個做木材生意的老板﹗當地雖有很多林地卻早已 承包給了別人﹐國家的政策雖好﹐但我們那里的農那卻因此而沒有受到實惠﹗日子過得很艱難﹗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0 14:34:13

如果村里面违反“程序”规定对外承包,属于程序违法,他们签订的合同就该是无效合同。如果您说的情况属实,就可以多数村民联名向上(林业局、纪检委、人大、信访局、法制办等)反映情况,若得不到合理解决,可以请律师帮助起诉到法院。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449cdc3df0a32ac39e3d6261.html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0 14:35:12

什么是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几种情形
 
 
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在其符合《合同法》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才能实现。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从其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和其他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的强制性规定。这里所谓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各项法律,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所谓“行政法规”仅指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任意排除法律。在土地承包合同中,这些强制性规范有:
    1、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有效期县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2条(即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见,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而以发包方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无效。《农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周,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无锡哦啊。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该土地承包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1/11 9:04:27

如果没有通过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其承包合同无效。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9/1/11 20:44:52

您好,村里的做法不合法,建议通过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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