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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林海雪原     提问时间: 2009/1/11 15:37:04
问题:
 

谢谢各位专家的答复!

我把各位的答复记下来给了我们的村官看了,但他们说,一、他们在退耕还林中截留的资金作为公款在村务活动中开支了;二、他们的这些钱是上面的人知道的;并说上面的人指的是,林业部门和乡政府。

我真的没有办法了!!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1/11 18:47:30

《退耕还林条例》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您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1 21:02:21

您有办法——拿起法律武器!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1/12 20:50:16



http://news.xinhuanet.com/focus/2006-12/11/content_5438775.htm

http://jx.news.163.com/08/0927/18/4MSA6MUH004500C5.html

这里的情况和你反映的差不多。也许能给你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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