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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ggddly     提问时间: 2009/1/19 14:40:45
问题:
 

各位老师好,我想问一个林业政策上的问题.

李某全家在林业三定时依法取得了一块自留山和一块责任山.1990年其因工作调动转为非农户口,其妻也同时转为非农户口(无工作).户口迁走后,其两处山场被同组的张某、王某等山场相邻人占去经营至今。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李某及其全家提出收回山场,该依据何法律作如何处理?

请百忙中抽出时间作答,不胜感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1/19 15:35:12

稳定自留山、完善责任山政策


(1)已划定的自留山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允许流转的政策,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
(2)“三定”时期已发自留山林权证,且四至清楚,群众无异议的,以原四至为准,必要时加埋界标,不再重新发证;四至不明确的,以载明的最近地物标或通过协商、调处,实事求是地核定四至,四至确定后收回旧证,换发新证。新证记载的面积以实际测算为准,旧证记载的面积作为参考。
(3)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市)政府登记造册,应认定为自留山;如未经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也可以认定为自留山。
(4)对 “三定”时期分配给村民的自留山,几户在同一林班内且无争议,可以将自留山面积按比例分摊。如果四至清楚,但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在没有林权争议的情况下,重新核实面积,发换林权证。
(5)自留山主全家迁转的,其自留山稳定不变,原则上不予收回,自留山主可委托他人经营或流转
(6)自留山主迁转时没有委托他人经营或流转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将其自留山分给其他农户。原自留山主若要求索回,如果有证据证明当时是其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得索回。
(7)在自留山或责任山上开荒耕作但未办理土地承包证的,由权属人在2年内造林绿化,造林后发(换)林权证。拒不执行者,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其收回重新分配。
(8)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组织造林或委托他人造林的,山上林木收入在造林者所占比例高于70%的基础上与原山主分成,但要补签协议,期限从林改之日起不少于30年,协议期满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原山主,或由集体重新分配、发包。
(9)“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规定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如经大多数村民同意,也可以由对“五保户”生养死葬者继承。
(10)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有以下情况的,可重新调整:一是死亡绝户,原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死亡,且死者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其经营的山林可由集体收回重新分配;二是承包期届满的责任山,可以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三是承包者举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己提出将承包的山林退回集体另行处置的,可以收回集体重新发包。
(11) “三定”时未发证的集体林和农户自留山的山林,经核实无权属争议且一直在经营的,可按现经营的范围予以确权。现有的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处理。
(12)自留山、责任山已规划为经果林或经政府依法处理及司法机关裁决的山林,要维持经营现状。对已签订合同的,维持原合同,未签订合同的要补签合同,林地租金由双方商定。责任山主要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其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由集体讨论决定。自留山、责任山已确定为经果园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园地用途。
(13) “三定”时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上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原责任山主要求继续承包的,可直接续包,承包期限30—70年,但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或依法转让;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以实际经营、管护面积为准,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进行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14)对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承包户去世后无继承人的,由集体收回重新落实林权;继承人户口在本镇的,林权落实给继承人;继承人户口不在本镇的,经与继承人协商,可依法流转,确定新的权属所有者。原承包户外迁后,将林地转让给他人并签订了协议的,按协议落实林权;外迁时转包给他人的,权属落实给原承包人;外迁时既未转让又未转包给他人的,经与外迁户协商同意,或在告知外迁户权利的前提下,可由集体收回林地,重新落实林权,核发林权证。
(15)原责任山主经营管护不力,或改变林地用途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可以重新分配。
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予稳定;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自留山和仍在承包期内的责任山必须稳定不变,不能收回。承包到期的责任山可以由集体收回。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9 15:48:03

林改前农户全家外迁(外县、外省),村组通过会议,把他的自留山分给了其他农户,现外迁农户(有证)回来要山林,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当时是群众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应要回已交出的山林。如果不是自愿交回而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的,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的经营。

林业“三定”后,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如何处理?
答:对林改前已经按有关规定协议(协商)收回的,维持不变;还没有收回的,应按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精神,自留山稳定不变。

林业“三定”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因地方宗族势力大等原因被收回按祖山重新分配,各户经营至今的,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这次林改按照林业“三定”时确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进行确权发证。但如果其他群众在农户个人的自留山或责任山上有造林事实的,可以按照“谁造谁有”的政策,落实造林者与山主的利益分配。具体操作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决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9 1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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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1/21 20:54:30

自留山,可要求将林权证发到你的名下.

责任山,按组里的林改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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