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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小地主     提问时间: 2009/2/6 1:31:43
问题:
 
另外,我再请教一下如果要种植曼地亚红豆杉,必须要办理些什么手续?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2/6 10:37:56

北京市受理野生动植物审批、审核、核准事项的规定(供您参考)

第一条 为了保护北京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加强保护和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受理有关野生动植物审批、审核、核准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受理建立固定狩猎场所须提交的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书;
应含有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个人)概况;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地点、范围、(附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规划图/万分之一);自然地理及周边社区经济状况;拟狩猎对象的来源情况;狩猎场所与周边的关系及其影响(包括对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禁猎区的影响分析;狩猎对象为外来物种时对本地物种的生态影响分析;狩猎对象为外来物种时对本地物种疫情的影响分析);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护林防火措施;狩猎小区状况和安全措施;填写申请表等。
2、拟建固定狩猎场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函。
第三条  受理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陆生)动物申请《特许猎捕证》须提交的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书
应含有的主要内容:猎捕目的、物种、数量、时间、地点、工具、方式;对拟猎捕物种种群生息繁衍的影响分析;对猎捕物种栖息地环境的影响分析;填写申请表等。
2、拟猎捕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函。
第四条  受理申请采集(在林区内)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须提交的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书;
应含有的主要内容:采集目的、时间、地点、方法;对采集物种的生境的影响分析;填写申请表等。
2、拟采集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函。
第五条  受理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陆生)动物须提交的申办材料:
1、申请书(填写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
3、养殖场所场地使用证明(附图);
4、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5、拟养殖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函。
第六条  受理采集、出售和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须提交的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书;
应含有的主要内容:采集目的、时间、地点、方法;对采集物种的生境的影响分析;填写申请表等。
2、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函。
第七条  受理采集、出售和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和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须提交的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法来源证明。
第八条  受理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须提交的申办材料:
1、申请书(填写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
3、养殖场所场地使用说明(附图);
4、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明复印件;
5、养殖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函。
第九条  受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须提交的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
3、《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
4、合法来源证明;
5、出售、收购、利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函。
第十条  受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须提交的申办材料:
1、供货方申请书;
2、供货方《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或《特许猎捕证》复印件或其它的合法来源证明;
3、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供受货双方协议或合同;
5、国家林业局批准文件(运输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第十一条  受理进出口(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物种范围和须提交的申办材料:
一、受理的物种范围
1、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公约》附录所列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林业部门主管的野生植物;
2、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3、出口野外所获林业部门主管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4、国务院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林业部门主管的野生植物。
二、受理条件
(一)申办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者属商业性进出口的,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2、申请者属非商业进出口的,应具有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培植)、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宣传教育等相应资格及具有合法拥有野生动植物的相关证明条件。
(二)申办人进口、出口、再出口须提交的申办材料:
1、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3)进口合同或协议;
(4)无进出口权的单位及个人应提交签订的代理或委托进口协议;
(5)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外方证明材料(指进口《公约》附录Ⅱ、附录Ⅲ物种时应提供出口国的《CITES出口证明书》或《植检证》)。
以上材料在进口附录Ⅰ物种时一式四份,附录Ⅱ(Ⅲ)物种时一式三份,其他物种时一式二份。
2、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3)出口合同或协议;
(4)无进出口权的单位及个人应提交签订的代理或委托出口协议;
(5)提交产地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来源证明。
以上材料在出口附录Ⅰ物种或国家一级保护物种时一式四份,附录Ⅱ(Ⅲ)物种或国家二级保护物种时一式三份,其他物种时一式二份。
3、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3、再出口合同或协议;
4、合法来源证明。
以上材料在再出口附录Ⅰ物种一式四份,附录Ⅱ(Ⅲ)物种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2/6 22:15:15

育苗的话,办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山上造林的话,办《林权证》。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2/7 10:12:04

育苗办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和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证;林办《林权证》。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9/2/8 11:33:07

您好,详情也可以到当地林业部门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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