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村有的10多户退耕还林户(自己购买树苗、种植、嫁接、管理)经过区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以享受国家的退耕还林补贴。为此各户与村集体《退耕还林合同》(全区统一样本,不是本村制定的且村集体没有存档),其中有一条是:林木权属归乙方所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允许依法继承、转让。
但是退耕户原承包的土地不是每家每户都有的,而是大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土地承包合同1999年12月签订,合同期为9年。2000年为了鼓励种植户将生态林种好、管好,村集体免收承包户的承包费作为植树造林的抚育金,等到合同到期时承包户无偿将果树交给集体。实际时这么执行的,但没有形成书面的协议。现在耕地的承包合同08年底到期,承包户退耕还林的生态林补贴8年,09年底到期。承包户要求按退耕还林合同执行。
请问:这两个合同应该依据哪个合同?林木权属怎样确定?如果集体要收回是否应该给补偿?补偿多少合理?
期盼您的回信。急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