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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张名扬     提问时间: 2009/2/17 20:00:41
问题:
 

        2002年我村有的10多户退耕还林户(自己购买树苗、种植、嫁接、管理)经过区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以享受国家的退耕还林补贴。为此各户与村集体《退耕还林合同》(全区统一样本,不是本村制定的且村集体没有存档),其中有一条是:林木权属归乙方所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允许依法继承、转让。

但是退耕户原承包的土地不是每家每户都有的,而是大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土地承包合同1999年12月签订,合同期为9年。2000年为了鼓励种植户将生态林种好、管好,村集体免收承包户的承包费作为植树造林的抚育金,等到合同到期时承包户无偿将果树交给集体。实际时这么执行的,但没有形成书面的协议。现在耕地的承包合同08年底到期,承包户退耕还林的生态林补贴8年,09年底到期。承包户要求按退耕还林合同执行。

请问:这两个合同应该依据哪个合同?林木权属怎样确定?如果集体要收回是否应该给补偿?补偿多少合理?

期盼您的回信。急急。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2/18 8:22:02

退耕还林补助南方225元/亩·年(北方150元/亩·年)应该给退耕农户。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2/18 8:54:37

口头协议也属于合同的一种,但要有多人的证人证言或会议记录。

问题是:集体林地承包,是要有“程序”的,不是村委会几个人就可以决定的。如果程序违法或不合法,那就属于合同无效。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19662f876fa29f2ec75cc3e8.html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2/19 22:51:38

退耕地还有新的一轮的补助,但,就将补助支付给原土地承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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