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林业发展步伐,云南省林业厅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林业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减轻林业税费负担。
从2004年5月始,云南省林业部门已做了大量工作:对抚育间伐胸径在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林木和农民在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田间路边、房前屋后和庭院内自种林木的采伐销售、培育和生产林业生态建设造林使用的苗木销售、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进行旅游开发等经营收入,都免予征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林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取消了对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对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生产的木材,免征育林基金;征收的育林基金已逐步全额返还林业生产经营者,用于更新造林和森林管护。
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省林业厅还取消了自然保护区管理费、森林更新补偿费、资源损失补偿费、林政管理费等4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前正抓紧研究制定改革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办法。据悉,为切实减轻林业税费,2003年,省林业厅集中育林基金760万元,按规定已返还大理、思茅、昭通等8个州市的特困县250万元,用于基层单位营造林5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