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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taotaoai     提问时间: 2009/2/18 15:58:00
问题:
 
专家您好:我有问题请教,我的老家是河北农村的,因爸爸得病去世随妈妈改嫁到天津市,现今已是天津的户口。爸爸生前留有耕地和自留山。因为仍在承包期内所以我现在有使用权。我听说自留山有长期使用和继承的权利。我想问像我这样已不是当地的户口的若承包期到后我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和继承。因为我想在自留山上种树,又怕时间到后小队会收回去。我拥有对自留山的长期使用并继承的权利吗?请您给我解答这个疑问。谢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2/18 16:24:27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关于使用期限: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你所说到的自留山应当属于林地。

关于使用及继承权: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2/19 8:09:07

1、林业“三定”后农户全家外迁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如农户全家外迁但现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  如农户全家外迁现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在集体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2003年3月1日)前已经收回自留山、责任山的:(1)如属按有关协议(协商)收回的,维持不变。(2)如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的,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责任山的经营;否则,应退还该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所在集体不得再收回自留山、责任山,保持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  

2、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由于死亡、全家农转非或迁出户口所在地,其自留山、责任山应如何处理?  

答: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由于死亡,无法定继承人的,其自留山、责任山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可以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也可发包给其他社会主体经营,全家农转非或户口迁出户口所在地的,林权权利人可继续经营,也可将自留山、责任山转包给他人,还可由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可适当给予一定补偿,但自留山、责任山转包给他人的时间不能超过原林权证或合同约定的时间。  

3、全家农转非或全家迁出户口所在地,其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被户主转让给亲属或朋友,应如何登记发证?  

答:由转让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同意,进行重新勘界,填报登记申请、勘验表,连同转让协议、合同等相关材料报林权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发证。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2/19 8: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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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察看更多政策信息。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2/19 8: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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