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业“三定”后农户全家外迁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如农户全家外迁但现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 如农户全家外迁现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在集体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2003年3月1日)前已经收回自留山、责任山的:(1)如属按有关协议(协商)收回的,维持不变。(2)如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的,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责任山的经营;否则,应退还该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所在集体不得再收回自留山、责任山,保持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
2、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由于死亡、全家农转非或迁出户口所在地,其自留山、责任山应如何处理?
答: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由于死亡,无法定继承人的,其自留山、责任山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可以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也可发包给其他社会主体经营,全家农转非或户口迁出户口所在地的,林权权利人可继续经营,也可将自留山、责任山转包给他人,还可由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可适当给予一定补偿,但自留山、责任山转包给他人的时间不能超过原林权证或合同约定的时间。
3、全家农转非或全家迁出户口所在地,其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被户主转让给亲属或朋友,应如何登记发证?
答:由转让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同意,进行重新勘界,填报登记申请、勘验表,连同转让协议、合同等相关材料报林权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