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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震华     提问时间: 2009/2/19 14:34:13
问题:
 

林权证已发放,法院判决林地承包合同无效后发证机关如何注销林权证,程序是什么?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2/19 16:08:29

判决生效后,由发证机关直接受理并履行注销程序。

附:北京市林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四章 林权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因森林、林木和林地发生征用占用、租凭转让、合资合作、入股等情况,引起权司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到林权初始登记机关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林权变更登记原则上与二类森林资源调查同步进行,其间若发现征占用林地或林地流转等情况,新的林权权利人可以携带有关材料及原林权权力者的林权证及时到初始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其它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因政府组织的移民搬迁,林权随移民转移的,林权权利人应在林权转移后三个月内向接收移民的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的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申请林权变更时,需出具乡镇级经上政府部门接收证明等有关材料,政府部门另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因交换、调整而发生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使用变更的,变换、调整林地各方应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30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林权证书共同申请变更。
  第二十四条 因抵押财产而取得林地、林木使用权的,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和原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
  第二十五条 因单位全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引起林地、林木使用权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或者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30日内,持合同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林权证书申请变更。
  企业因经营问题被拍卖引起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的,亲接收的企业及林地所有者应当在接收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合同申请变更。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林地使用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回林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林地使用的注销登记,注销原林权证。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未获得批准的,原林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持原林权证申请国有林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因自然灾害等造成林地、林木灭失的,原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应当持原林权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事 后30日内,申请办理林地、林木使用权或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国有林企业事业单位林木、林地权属和用途的,新的林权权利人应有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是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林权权利人的林权证书到林权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林权权利人未按本试行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林权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林权证自动废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2/19 16:12:50

http://www.hbcy.gov.cn/Html/xzcj10/2009-2/11/20090211314.html

供您参考。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2/19 17:07:26

林权证注销登记流程

拟注销林权所有者提交《林权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供申请人身份、资格证明及林权权利证明资料→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填写初审意见,注明注销原因。→在当地报纸刊登的遗失、灭失林权证书启事→公示期满→林权登记软件上注销→需注销林权证宗地上加盖“已注销”字样章,在该林权证变更登记页打印注销登记内容,盖发证机关章。已失效的收回存档,未失效的发给申请人。→原宗地申请表与《林权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并仍存入注销登记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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