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采伐公益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处罚。
在公益林管护区内进行开垦、采石、修建墓地和砍柴、放牧、狩猎、挖笋等毁坏林地和林木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罚。
擅自移动或破坏公益林永久性标志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公益林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此外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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