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刚才的问题:村民在申请书上写明"自留地或房前屋后,自用",而林业站工作人员只收取育林基金,不发许可证,不到现场审验,不到现场监督,不事后验收,造成实际上是自留山等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林木被大面积砍伐(数量足以构成犯罪),对林业站工作人员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还是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是否可以认识为"以票代证呢".实践中,有的地方在年采伐限额不足的时候就是以这种方式规避年采伐限额这一重要指标.
另:回答中的检查监督,档案员和监砍员,验收表等这些东西的依据在哪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或部门\地方规章里面.
谢谢专家的回答:一名对林业法规不熟悉的司法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