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网----首创林业行业在线咨询平台,专家实时在线答疑,林业知识汇聚,理论与实际的完美结合,铸就成功第一线! 中国林业网
本站搜索:
全部问题 综合问题 政策问题 技术问题 市场问题 讨论区 林业专家 热门 精华 未回复问题 我要提问
如果觉得该栏目对您有所帮助,请推荐给您的好友,我们将越做越好。网址:http://help.chinaforestry.com.cn/
 
 
姓名:cccc     提问时间: 2009/2/22 23:52:13
邮箱:cdldream@163.com
问题:
 

还是刚才的问题:村民在申请书上写明"自留地或房前屋后,自用",而林业站工作人员只收取育林基金,不发许可证,不到现场审验,不到现场监督,不事后验收,造成实际上是自留山等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林木被大面积砍伐(数量足以构成犯罪),对林业站工作人员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还是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是否可以认识为"以票代证呢".实践中,有的地方在年采伐限额不足的时候就是以这种方式规避年采伐限额这一重要指标.

另:回答中的检查监督,档案员和监砍员,验收表等这些东西的依据在哪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或部门\地方规章里面.

谢谢专家的回答:一名对林业法规不熟悉的司法工作人员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2/23 7:18:16

从您描述的情况看,这不光是“以票代证”、“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问题,而应该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监督,档案员和监砍员,验收表等这些东西的依据在各地省级人大通过的《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2/23 9:58: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7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7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
 高检发释字[2007]1号)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损毁立案标准问题的请示》闽检[2007]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此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16日 


 



版权所有:中国林业网 © 2003-2010 闽ICP备09027724号
E-mail:service@chinaforestry.net 传真:0086-591-83568281 电话:0086-591-83568282 83568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