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的批复
省林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山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的请示》(鲁林计发[2002]15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国家工商局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林行发[2002]1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在全省木材经营(加工)行业全面清理整顿工作中,对符合条件的木材加工企业颁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收取证书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证书印制和发放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执收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领取收费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书,并自觉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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