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村1982年按人口分配的自留山林,1994年4月被村里干部强制性的(没给青苗赔偿)将全村自留山林租给他人经营至今。2006年山林延包时,其他村都补发了“林权证”,当时我们村里干部由于失责没有及时办理自留山登记存档备案。而目前原来的村会计又遗失了分山林的原始资料,故镇\区二级政府不给补发林权证;并错误地将村自留山林确权为统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文件、林改发〔2008〕142号、“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请问我们村民可以依法请求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吗?1.要求确认1994自留山被强制转租他和2006年定为“统管山”是非法的;2.归还农户自留山经营权、调查、核实山林的历史和现状,补发林权证。3.全额退回林地转包费及1994年被转租时的地面物赔偿费。分山的原始资料遗失或被毁损,可否根据全体村民的签名、当时经办人员的证人证词为依据,补发林权证?谢谢!
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2008年6月8日)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