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于1985年承包了我四组一片山林地,并在林地上种植了松树,办理了林权证和林地使用证,经过这么多年的经营,已具备一定的规模,树木都已成林。而三组的居民以林地属于他们组为理由,于2007年12月向县政府提出确权申请,经林业局调查和取证,以县政府的名义下了行政裁决书,认定我承包合法,没有支持三组的主张,在行政复议期内三组没有提出复议、也没有起诉(裁定生效日期是2008年11月12日)。现在(2009年3月5日)三组在上访接待日,又一次提出申诉,我的问题是:
一、原来的行政机关不应该受理三组的确权申请,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假如林地真的是三组的,林业局也不应该受理,因为已超出时效。
二、如果裁定书是在已经超出时效的情况下做出的, 是否有法律效力?
三、行政机关是否应该受理三组的申诉?
四、做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我们是否能要求有关部门不受理他们的申诉?如果申诉成立,我们怎么做?
请专家给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