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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平泉     提问时间: 2009/3/10 19:16:05
邮箱:qinbaol@sina.com
问题:
 

我家于1985年承包了我四组一片山林地,并在林地上种植了松树,办理了林权证和林地使用证,经过这么多年的经营,已具备一定的规模,树木都已成林。而三组的居民以林地属于他们组为理由,于2007年12月向县政府提出确权申请,经林业局调查和取证,以县政府的名义下了行政裁决书,认定我承包合法,没有支持三组的主张,在行政复议期内三组没有提出复议、也没有起诉(裁定生效日期是2008年11月12日)。现在(2009年3月5日)三组在上访接待日,又一次提出申诉,我的问题是:

一、原来的行政机关不应该受理三组的确权申请,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假如林地真的是三组的,林业局也不应该受理,因为已超出时效。

二、如果裁定书是在已经超出时效的情况下做出的, 是否有法律效力?

三、行政机关是否应该受理三组的申诉?

四、做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我们是否能要求有关部门不受理他们的申诉?如果申诉成立,我们怎么做?

请专家给解答,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3/11 8:11:18

您说的许多都是在理的。建议您在当地找一律师,帮您全面考量一下。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3/11 17:11:07

我也认为最好找律师帮您看一下。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3/11 17:11:09

我也认为最好找律师帮您看一下。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3/12 20:49:56

有一些事情,也不完全是法律能解决的。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9/3/13 9:55:54

您好,像您这样的情况,建议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通过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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