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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晴天     提问时间: 2009/3/14 14:40:21
邮箱:LIHONG@163.COM
问题:
 

各位专家你们好:我是黑龙江省的一位农民,家在林场附近,在八几年的时候和村里签订的合同购买的荒原。我一直没有实力去开发98年时在村里开垦了一块荒地,当时面积很小,03年的时候已经有15.8亩,和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我们村为了鼓励村民开荒制定了一个政策就是开荒者可以在六年后向村集体缴纳承包费)定于08年向村集体缴纳承包费,在这几年中我边种边把周边的荒隔都扩入其中,到了08年就达到了50亩,并向村里交了承包费,可林场却要收回我的土地,还要我向林场补交07——08的承包地款,说是他们林权范围内的,可是从县里的版图上可以明显地看到这块地的所属权是村里的,并且我也向村里交了承包费,我搞不懂的是我和村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缴纳的承包费难道无效?林场收回的唯一理由就是我所开的地在他们的林权范围内,各位专家我该怎么办??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3/14 16:00:19

如果林场有林权证,您在其林权范围内开垦了荒地肯定要向林场交承包费了,不过向林场交承包费的同时可以要求村里退还承包费(如果荒山属于林场林权证范围,说明荒地不属于村里)。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3/14 19:37:17

应该查阅:国有林业事业、企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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