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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gwagmt     提问时间: 2009/3/18 22:41:21
邮箱:gwagmt@qq.com
问题:
 

       发生在2004年底的一块个体伐区,经县林业局评估并设计后由林政股签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证里规定了采伐的四至范围、强度是100%、方式是皆伐、数量是902立方米、时间是10月20日至12月25日,并注明至来年3月底完成造林任务。林业站接到采伐证后即组织人到山场按证内容实地拨交并双方签字存档。采伐中林业站及时组织人员伐中检查,并及时通知县林业局检尺中心人员检尺。在伐区全部采伐完后通知县林业局派人一同进行验收合格。以上的伐中监管和验收都没有发现其越界或超量现象。2006年县检察院反渎局以伐区严重超量立案侦查林业站人员的监管责任而不去追究设计和验收的责任,这样合理吗?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3/19 7:31:33

伐区设计本身就允许存在误差,因此“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砍伐”中伐中监管就显得十分重要,只要砍伐数量达到了设计的砍伐数量伐中监管就应该喊停,如果还要继续砍下去,就会导致滥伐林木,伐中监管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护林职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符合渎职罪主体资格,其在从事公务中存在过失,导致林木被滥伐的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3/19 15:50:15

如果没有越界或超采现象,他们这样做是没有根据的。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9/3/20 15:37:21

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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