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2004年底的一块个体伐区,经县林业局评估并设计后由林政股签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证里规定了采伐的四至范围、强度是100%、方式是皆伐、数量是902立方米、时间是10月20日至12月25日,并注明至来年3月底完成造林任务。林业站接到采伐证后即组织人到山场按证内容实地拨交并双方签字存档。采伐中林业站及时组织人员伐中检查,并及时通知县林业局检尺中心人员检尺。在伐区全部采伐完后通知县林业局派人一同进行验收合格。以上的伐中监管和验收都没有发现其越界或超量现象。2006年县检察院反渎局以伐区严重超量立案侦查林业站人员的监管责任而不去追究设计和验收的责任,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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