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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lgxlulu     提问时间: 2009/3/25 11:11:28
邮箱:lgxlulu@126.com
问题:
 

各位专家能不能提供中国林业发展史?简单的说一下,比如那一年土改、那一年开始林权私有化,那一个进行林权改革、那一年开始划定生态林、那一年出现托管林业、那一年大力发展林浆纸一体化等。

谢谢各位专家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3/25 11:18:43

http://cache.baidu.com/c?m=9d78d513d9d437ab4f9b96697d1dc0126a4381132ba6d30209d0843e93732b46506793ac57240770d2d20d1416de494beb802102461451b28f8fc814d2e1d46e6d9f26476d01c70a52830eafbc45278a73cc4de9d848bae5ed52c4fd84c4df23008b11127bf48cdc1f416fbc78f16235e9ad9b49&p=b43fc64ad5934eac2a81de2b61&user=baidu

十堰林业大事记。依此,或许能捕捉到一些有用信息。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3/25 11:27:04

http://cache.baidu.com/c?m=9f65cb4a8c8507ed4fece763105392230e54f73260928f027fa3ce08c6735b36163afefe7c7c465a88912b7a43fc091ab1a1712c644337b7ec9bc908cabae673799f2642731c8c40069644ef9d4932b724872cebb869ecad844184afa2c4ae5744bc57120c80e7fb5d1715ba7880112690a68e3e124860b1fa3115e829063eeb2357c734ee9037&p=b457ce12848b12a05cbd9b780608&user=baidu

中国自然保护发展简史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3/25 13:21:28

一、土地改革时期

       浙江省土地改革运动从1950年开始典型试验,12月全面开展,到19522月基本结束。

       土地改革初期,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浙江实际,制定了若干规定,主要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补充办法(草案)》、《浙江省关于划分阶级成份的补充规定》、《浙江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草案)》等。其中195011月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补充办法(草案)》,对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房产等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对没收和征收的茶山、竹山、柴山,一般农作物之山地及轮番开垦耕作之杂粮、桐树等山林的分配问题,以及农村的修桥补路、茶亭义渡等公益事业所需的小量土地的保留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

       1951425日,中共浙江省委将拟定的《土地改革山林没收征收和分配办法(草案)》呈请中共中央华东局批准,1951610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将中共浙江省委上报的《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经修改后,转发所属各省省委执行。该办法对山林的没收和征收、山林的分配、山林折合田亩的计算方法等等作了具体的规定。经过土地改革,各阶层山林占有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如开化县地主占有山林的比重由原来的63.61%下降到1.92%;占有山林面积从平均每人38.64亩,减少为1.38亩。

       贫雇农占有山林的比重由土改前的3.67%,上升到55.34%;每人平均占有山林面积由0.21亩增加到3.8亩。通过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几千年来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改变了历史上地主人少山林多,农民人多山林少的不合理状况,实现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一)颁发土地证。土地证是土地改革的主要成果,是土改确权的主要凭证,经过土地改革,土地重新作了分配,确权,建立土地档案,其凭证主要是土地证。其过程,首先填写土地清册,张榜公布,后以户为单位登记发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业主收执,第二联为县政府存查,第三联为乡政府保存。土地证上的面积一般是习惯亩。土地种类,由填山、田、农地、坟地、白、杂等。四至按东南、西北填写(详见土地证样式)。

      (二)土地证类型。我省主要是这么几种:(1)分户发证,注明家庭成员;(2)茶亭、义渡等公益性的山林,以个人的名义登记,但注明内容;(3)乡、村机动山或公有山,一般以代表户的形式登记,往往是当时的乡、村农委主任登证,注明机动山或公有山;(4)大证包小证:我省的有些地方如青田,先把某个大的范围甚至一个村的范围登入一张土地证,然后在这个范围内再分开登证。

       除以上发证外,余下的山林没有发证,根据华东区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暂行办法第十条“凡属国家所有之土地房产,概不发给土地证,由各该管机关报告县(市)人民政府登记备案”。也就是说,没有土地证的,均为国家所有。我省在土改时全省有2000多万亩山林没有正式确定所有权(实际上有一部分山已有当地农民在经营管理),因此,造成山界不清、林权不明、滥伐严重、纠纷增多等。为了解决山区土改中山林分配的遗留问题,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部在19539月、1954年、1957年下发了《关于浙江省山区土地改革中山林分配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等三个文件,规定了处理办法:山权一律为国家所有, 500亩以下的山林,有计划的划给互助组、生产合作社长期经营使用。

       2000亩以上的用材林山和1000亩以上的特种经济林山,由国家设立专业机构管理经营。在这个政策背景下,19531958年掀起了大办国营林场。在办国营林场过程中,面积越大越好,造成了部分集体山林划到国营林场的图纸上,又造成了一些纠纷。正因为有这段历史背景,在制订处理全民与集体纠纷时出台了“公社化前划给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属国家所有”的政策。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

       农业合作化运动是新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二次大变革,从农民的个体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

       土改后期,各地出现了许多互助组、农业社。为适应当时的需要,1953215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19563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随着合作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公有化程度越来越高。许多地区出现了整村整乡的农户集体入社的情况。19566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发布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少量零星的林木仍属社员私有外,幼林和苗圃、大量成片经济林和用材林都要根据收益大小,当时材积等作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实行农业集体化。入社的农民一般都有林木折价入社的手续,只不过作价普遍偏低。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将农民私有山林过渡为集体所有。也就是从那时开始,我国的土地没有私有了。

      《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土地改革后至合作化前,因迁居、嫁娶随带或赠与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属接受方集体所有;合作化后随带或赠与的,其权属仍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我们在碰到这一类山林纠纷,就要查看当时的折价入社手续情况。

       随着合作化运动的不断升级,大型的综合性人民公社普遍发展起来。1958829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后,掀起了发展人民公社的高潮,全国都实行小社并大社,转为人民公社。且刮起了“一平二调”的错误风波,196011月中央发布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明确规定:“坚持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坚决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

       我省部分山区县还发了林权证。“四固定”固定了土地的使用关系,解决了公社化以来土地所有制方面的混乱状况,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19629月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所以,我们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四固定”时的有关资料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

三、林业“三定”

       林业“三定”,就是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70年代后期,为了克服集体经济中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的弊端,各地干部群众从实际出发,建立起农村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为了进一步振兴林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8138日发布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的第一部分,就是“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决定》规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

       我省根据国务院《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委下发了[1981]64号文件,文件规定,“确定山权林权,应以现在的权属为基础,尊重经营现状,避免引起混乱。”这里有两个关键的词,现在、权属,我认为现在是指发证时期,即发证时期的权属是明确的,当然还应包括当前的经营情况,如果当时没有纠纷,应该稳定下来,发给林权证。如果有纠纷追溯到“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正因为如此,对我们今天来界定林权证是否有错误增加了难度。林业“三定”的确权发证与土改时的确权发证有本质的区别,土改是土地再分配,是确立权源。

      “三定”是在原有的基础上稳定和完善。所以,“三定”证是可以变更的,而土地证一般是不能变更的。

       以上三个历史时期,解决了山林所有权问题。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3/25 14:33:50

建国初期,国民经济处于逐步恢复发展时期,社会对林业的主导需求主要是木材,加之受“以粮为纲”思想的影响,使得林地成了扩大耕地面积的重要来源。人们把森林当作一种单纯的经济资源,把林业仅仅当作一项基础产业,把林业部门当作一个产业部门,以木材生产为中心来组织和安排林业工作,而且采伐的主要是天然林,社会对森林的生态价值没有经济回报,毁林开荒屡禁不止,林业工作基本上是林业一个部门的事情。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林业既是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又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同时兼有三大效益。开始实施以“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为代表的生态工程,提出了建立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的目标,人工林得到大力发展,毁林开荒有所减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提上日程,社会办林业的格局渐具雏形。但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决定了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发展模式仍然难以改变。

  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但是,恶劣的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因素之一,社会对生态环境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改善生态环境日渐成为社会对林业的主导需求。随着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六大林业重点工程的全面启动为标志,我国林业进入了一个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全面推进跨越式发展的新阶段。加强生态建设成为林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天然林资源受到严格保护,木材生产逐步由以采伐天然林为主转向以采伐人工林为主,大规模的退耕还林渐次展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开始实施,全社会办林业形成气候,林业正在经历着一场由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转变的极其深刻的历史性变革。

   全球可持续发展潮流和国际林业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讲预示着新世纪我国林业的发展方向。重视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已成为世界林业发展的潮流。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呼吁,在人类当前要解决的问题中,“没有任何问题比林业更重要了”,在可持续发展中,应“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签署10周年之际,2002年9月,朱镕基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表示,中国将坚持不懈地做出努力,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责任,用行动来实践诺言,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世界林业大国。无论是从中国经济发展与世界接轨的需要出发,还是从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应当对于世界生态环境建设作出应有贡献的角度出发,我们都必须适应世界林业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新世纪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时代大潮,努力实现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同时,积极推进由以采伐天然林为主向以采伐人工林为主的转变,由毁林开荒向退耕还林的转变,由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向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转变,由部门办林业向全社会办林业的转变。这是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林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实现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就是要对林业的定性定位和指导思想进行重大调整,实现林业认识上的巨大飞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实现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根本性转变,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才能与时俱进,充分认识新时期林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市场在林业建设上不同的责任和义务,真正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形成适应新时期林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型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这一转变是其他几个转变的核心和根本,其它几个转变是这一转变的重要标志和表现形式,是推动这一转变的重要力量,并且可能随着发展过程的变化而变化。

  实现由以采伐天然林为主向以采伐人工林为主的转变,就是要在尽量满足社会对木材需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天然林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具有人工林所无法比拟的重要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可再生资源。我国现有的16亿多亩天然林,大部分处于大江大河源头,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其生态价值无可估量,保护这些宝贵的天然林资源已刻不容缓。停止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木材供给随之减少,而需求还会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加,矛盾相当尖锐。要保护我国的天然林资源,就必须对我国森林利用结构进行重大调整,加大人工林培育,用较少的林地产出较多的木材,逐步实现由采伐人工林代替采伐天然林,解决木材供需矛盾,真正保护好天然林。

  实现由毁林开荒向退耕还林的转变,就是要优化国土利用结构,治理水土流失,保障国土生态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进入农业文明以来,写下了一部毁林开荒的历史。中国也不例外。毁林开荒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粮食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发展,毁林开垦的步伐一天也没有停止过。但是,我们为此付出的生态代价也是惨重的。坡耕地开垦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使生态环境不断恶化。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审时度势,抓住有利时机,作出了以粮食换生态,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重大决策,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转折。实施退耕还林,恢复以森林为主体的植被,从长远看,是治理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根本措施;从近期看,又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拉动内需,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这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序复杂、群众参与度高的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必将开创从生态安全出发,合理调整国土利用结构的新纪元。

 实现由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向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转变,就是要建立起新时期林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森林可以为人类社会提供丰富的物质产品,同时也为人类提供巨大的生态效益。1999年,北京市运用替代法对全市森林的生态效益进行了测算,结果表明,森林生态效益是林木自身价值的13.3倍。美国、日本等国的研究测算也表明,森林的生态效益大于其自身经济价值的10倍以上。但是长期以来,人们无偿使用森林的生态效益,使森林经营者得不到价值回报。2001年,国家财政投入数亿元,进行了生态效益补助试点,这标志着我国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历史即将结束。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是林业发展机制的重大创新。它使森林经营者提供的生态价值得到了社会承认和回报,有利于调动各种参与主体造林护林的积极性,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问题;同时也使森林生态效益进入更大范围的市场进行交易成为可能。

  实现由部门办林业向全社会办林业的转变,就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保障林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林业的性质和特点都决定,仅靠一个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建设。六大林业重点工程的启动,使林业成为一项民众参与程度高、需要各方面大力配合和支持的社会性工程。推进这一转变,有利于赢得大家对林业的关心、重视和支持;有利于充分地吸引社会生产要素投入林业建设;有利于激活林业内部的运行机制,使林业成为一个有义务、有责任、有利益、有活力的事业;有利于促进林业部门的职能转变,不断强化执法监管、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职能。

  面对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实施的新形势,林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对策呢?这是我们亟待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并做出科学回答的重大课题。

  2001年6月,温家宝副总理在全国林业科技大会上,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当前林业发展的若干重大战略问题,做出了加强林业宏观战略研究的部署。为此,国家林业局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领导小组,由院士、专家领衔,开始了跨部门、多学科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参加这项研究的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资深专家近60人,研究队伍近300人,涉及林学、林业工程学、农学、生态学、环境学、生物学、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40多个学科。一年多来,在温家宝副总理的亲切关怀下,在项目领导小组、项目专家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首席专家和近300位研究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项目取得了重大成果。

  根据温家宝副总理关于“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在可持续发展中,应该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应该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的指示精神,院士和专家学者们,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站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紧紧抓住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研究总结了古今中外林业发展的历程,揭示了全球生态环境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分析了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明确了林业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了新时期林业发展的重大任务,提出了“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思想,其核心内容,可以概括成十二个字: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这既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生动体现和有效途径,同时也深刻揭示了林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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