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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林中飞翔123     提问时间: 2009/4/3 14:48:38
问题:
 

《森林法》不应保护违法所植树木

近几年由于速生丰产杨树生长快,经济效益高,很多农民便大面积栽植。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所植树木不分位置,在很多不应该植树的地方,也植上了树木,由此也引发了好多不应有的法律纠纷。这些纠纷主要产生在如下几个方面:

1、基本农田;2、电力线路下面;3、河道行洪区内;4、水利工程的坝体及其管理范围;5、村集体土地未经承包或者村集体同意而私自栽树;6、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原承包人不主动处理原有树木,而又不愿交出土地等这些方面。

对于这些违法栽植或者不合理生长的树木如何处理呢?

为此国家林业局曾作出过答复,主要是依据《森林法》的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根据这一条,国家林业局的意见是,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的树木只要采伐(法律规定不需凭证采伐的除外)都应凭《采伐证》采伐。主指意思就是说,无论所植树木是否合法,只要生长中国的土地上,若要采伐就要办证。

对于这个观点,笔者认为不妥。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森林法》第二条的规定非常明确,在主张采伐利用遵守本法的同时,也要求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时也要遵守本法。那么培育种植林木是不是要依法进行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另外《森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这条规定可以承包植树的土地性质。第二十七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从这里可以看出树是生长在土地上的,要想植树那必然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这种使用权的取得当然就要有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为前提。只有存在这些合法的条件,所植的树木才能归其所有,才能生成《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那么什么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登记呢?《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第五条规定: 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也就是说只有合法栽植的树木才能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文件,才能依法登记,才能得到《森林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从这一条也看到了国家保护的是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和合法权益!不依法的就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这一点《民法通则》也做了相关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又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另外地方性法规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荒山荒滩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些都充分体现出了法律只是保护合法者的合法利益。

那么回过头来看一下,上面列举的各种违法植树和不合理生长的树木其不合法的依据在哪里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植树行为的紧急通知》一、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今后,新增绿色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基本农田植树是违法,应清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依据该法条,不应该在电力线路底下植树,但植树在先,架电力线路在后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每二十二条规定: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4、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从事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防汛期间禁止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从该法条可以看到不经过依法承包的土地是不能随便植树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从这里可以看出,附有终止期限的土地承包合同,只要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就已经失效了,公民就再依据原合同占用土地了。否则就是违法占地。

以上是各种违法植树行为的法律界定,既然明确了何种行为是违法植树,那么我们再来探讨一下,对于违法栽植和生长的能否依据《森林法》中关于采伐方面的法条来处理呢?

《森林法》中对树木的伐树行为,提到了一个专用名词“采伐”那么何为“采伐”呢?

在这里我们要区分一下,采伐与各种伐树行为的本质区别。虽然各种伐树行为(如:砍伐、采挖、移植、偷砍、行政强制伐倒树木、行政处罚清除树木)等等行为的本质都是把原来生长着的树木伐倒让其失去继续生长的条件。但笔者以为这些行为的本质跟《森林法》中所指的“采伐”一词有质的区别。《森林法》中的“采伐”应该是指:通过合法培育种植的树木因各种需要,而合理伐后利用的代名词。这个名词应该是个专指,专指的林业部门对树木的一种合理有序的管理。是为了营造一种良好的树木栽植、管护、利用的有效管理制度。笔者以为这种制度的前提应该是指合法所植树木才能适用这种合理的制度。那种栽植前提就不合理的树木就不应该用合法的制度去约定。也就是说《森林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合理有序的培育种植,不应包括违法和无序培育种植的树木,这种无序所植树木就不应该用有序的采伐制度来约束。

那么对于这种无序所植树木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现行法律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在无序所植树木影响到相关法律的特别规定的时候,就应该依相应的特别法来约定。在这种时候,《森林法》就应该服从和服务于相应的特别法,不应为这种无序栽植的树木埋单,成为违法植树行为的保护伞。

请问专家我的观点正确吗?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4/3 15:11:17

我个人同意您的观点。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4/4 14:34:22

http://www.forestry.gov.cn/distribution/2009/04/01/gggs-2009-04-01-754.html

国家林业局征求对《森林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所提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应当具体、明确,依据和理由要充分,并按照增加、修改或者删除三类分别填写相应的表格(格式见附件),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正式的书面意见报送我局森林法修改起草小组(政策法规司)(请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联系人:巴连柱 侯翎
  联系电话:010-84238605
  电子邮件:faguichu@yahoo.com.cn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4/5 21:10:06

呵呵,我也认为您的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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