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滥伐树木应该处罚谁?
对于这个问题,我本不想谈,因为这是个比较简单而又非常好理解的。但有的林业执法人员一直认为,只要是村委滥伐了树木,不管谁是决策者,都应处罚法人代表(也就是村主任)。总认为:村主任是村里的法人代表,只要是村集体决定了的事情,那么村主任就要对事情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
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
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87年9月5日)
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 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出,只要涉及村发利益的事情,就应由村民代表会议集体作出,这种只有村委干部开会决定就私自处理集体财产的行为无疑是违法的。也就理应受到处罚。那么应该处罚谁呢?毫无疑问应该是“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这里需要明白“主管人员”非“法定代表人”,而是主管决策伐树的人。
在此,笔者也借用一个案例2004-06-06 12:57:37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把村委会办公房建得排场一点,超标准多伐了林木的千阳县草碧镇磨朝村支书、村主任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位于千阳县西部深山区的草碧镇磨朝村,由于村集体经济发展滞后,上世纪60年代建的村委会办公用房,年久失修,整修村委会办公用房是几届村领导班子都未能实现的愿望。去年7月,该县林业部门根据磨朝村的申请,给磨朝村批了建村委会办公用房的木材指标60立方米,采伐地点为本村武家湾林场。然而在木材采伐中,村党支部书记马明和村主任苏成自作主张,组织村民超指标多采伐林木41.2立方米。虽然两人当初的愿望是想多伐点把村委会建得好一点,但其这点“好心”却触犯了国家的森林法规,涉嫌滥伐林木犯罪被查处。
近日,这两位村干部被千阳县法院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000元。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关键的问题是:谁是决策的制定者,如果村主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伐树行为是由村支部书记作出的,那么支部书记就是主要负责人,就是违法责任人,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笔者以为,法律一个原则就是要“过罚相当”,如果说村主任无过也要处罚的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了,请问专家我的观点正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