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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林中飞翔123     提问时间: 2009/4/20 7:57:09
问题:
 

该采沙毁树行为,林业部门到底该如何处理?

一、基本情况

2009416,林政科工作人员到达河边村委,对举报人反映的34年来河道挖沙导致树木被毁四、五百亩的情况向村委做了基本情况的调查。

据村委负责人讲,该河道(砂河西岸)的挖沙地点,其管理权限已不在村委,因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采挖该片沙资源是经是经YY市水务局、XXX政府、XXX水务局同意的。采沙人王XX200610月取得了合法的采沙资格,水务局也对采沙的范围进行了确定,当时确定的采挖范围内,的确有部分零散的树木,但数量很少,长势也很差。(因为该片土地地表仅有很薄的一层土,大约20CM,下层全是沙,全是河道的淤泥形成)基本上全是些烧柴。王XX于采挖之前跟该采挖范围内涉及有树的户进行了协商,双方也达成了一致意见,由王XX给付一定的补偿后,由树木所有者自己清理了需采挖范围内的树木。王XX在多年采挖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曾越界采沙,对此水务局也对其进行了相关处罚。

二、现场勘察情况

该河道位于AA街道办事处河边村的村东大约3公里处,河道名称为“砂河”。砂河于该地段的走向为南北向,东岸属B市管辖,西岸归XXX管辖。西岸距河灌道中心线1000米处建有“砂河总灌渠”该灌渠建于1965年,因前几年砂河曾发生过大的洪水,造成过大片良田被淹,为有效减轻砂河水对良田的侵害,于是水务部门修建了该灌渠。采沙点位于河道的西岸,南北长约1000米,跟河道中心线约150米。总面积为150000平方米。距离“砂河总灌渠”大约800米。在河道中心线与“砂河总灌渠”之间的地段,因多年没有水流,惜地如金的农民,便在上面种上了各种树木。多年来河边村委为了有效管理该地片,便把该片土地低价承包给了村民种植。经过村民们多年来的经营,距离河道中心线较远位置的地片因土层厚,树木生长良好。距离河道中心线近的地片,因土层薄,树木始终长势不好,年年种,年年死掉一部分。鉴于这种情况,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地片内长势良好的树木,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林地,为此,林业局已把部分地片规划为了林地,对其进行经营和管护。经调查,河边村沿砂河西岸总共规划有林地小班4个,而河道采沙位置的地片上有林业部门规划的林业用地小班2个。这2处林业用地小班共计面积75亩,其中一处1.3公顷的杨树地小班被挖净沙后已经变为了水面,现况中已找不到该小班。另一处3.7公顷的白杨树小班已经被采沙后消失了35亩,现残存有20亩。另外,经调查人员沿河岸南北调查,发现有被毁树木和树木的伐后残桩共计162个,经抽样测量伐后残桩13个,测算出所毁树木的蓄积量为20立方米。经调查村委工作人员得知,所伐树木涉及14个户,至于这14户村民何时伐的树,是否是自己所伐,以及是否与王XX之间有无补偿,村委人员并不知情。

三、笔者意见

1、          该采沙地片应属河道管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砂河”是一条有堤防的河流,那么根据该规定堤坝之间的地域就应该属于河道管理范围。也正因如此,水务局才能对王XX超界采沙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该地片应属水务部门管理。

虽说是由于农民多年来在没有水流的地方栽上了树,并且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林地。但该片地的河道性质并没有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河道管理范围内是不允许栽树的,即便是栽上了树,也不应按林地的标准进行管理,根据行政法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在河道管理方面,《水法》应高于《森林法》,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森林法》应服从和服务于《水法》的特殊规定。

3、          林业部门应对滥伐林木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虽然河道范围不依林地进行管理,但树木在此已生长多年,部分已成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森林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的规定。该树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做为树木所有者私自伐树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理应对此立案查处。

不知笔者的观点专家们是否同意?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4/20 18:56:47

我个人基本同意您的观点,应该属于滥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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