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个人和没完成任务的单位收缴绿化费的通知
冀绿字[1992]6号
各地市绿化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林业(农林)局:
自一九八一年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各地绿化委员会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个人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实行收缴绿化费。为了认真抓好绿化费的收缴、管理和合理使用,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绿化费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十八岁以上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应当缴纳绿化费。绿化费收费标准,仍按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绿化委员会、河北省林业厅1989年9月12日(1989)冀财企一字第66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绿化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绿化费统一由地、市、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由其指定的单位收缴。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