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们你们好:
我想请问教一个问题:近几年来随着城市绿化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绿化美化意识也普遍得到了增强。这种观念也被带到城市之外的国、省及县乡道路上来。每一条道路都在每侧留有5——15米的绿化带,在绿化带上都栽上各式各样的绿化用苗木。这就带来了一个法律性的问题:这种栽植在绿化带上的绿化苗木,因为各种原因需要移栽或者砍伐时需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呢?
笔者个人认为,绿化带上所栽的乔木树种,这个很容易理解是需要办证后才能采伐的。但那些象小龙柏、红叶小波、小叶女贞等等的绿化苗木如何处理呢?我们知道:《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办理的胸径在5CM以上的乔木树的,小于5CM的乔木属于幼树,是不能办理《采伐证》的。同时我们也知道《森林法》规定了五大林种,我不知道这种绿化苗木是不是《森林法》规定的五大林中之一呢?如果说是其中之一的话,依据是什么呢?如果说不属于五大林中之一的话,那就不需要办理《采伐证》。但同时笔者也有一个困惑:按规定来说,只有5CM以上的树木才需要办《采伐证》,但有好多林业案件中,把未办理《采伐证》采伐灌木的行为也定性滥伐林木行为,这样的定性是否合适呢?
《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那么何为“林木”呢?笔者查阅了相关概念“林木”指的是“森林中的树木”。那么何为“树木”呢?笔者也查阅了相关概念,树木是具有木质树干及树枝的植物,可存活多年。一般将“乔木”称为树,有明显直立的主干,植株一般高大,分枝距离地面较高,可以形成树冠。树有很多种。俗语中也有将比较大的灌木称为“树”的,如石榴树、茶树等。从这里看《森林法》规定的需要办理采伐证才能采伐的范围不应包括非“树木”也就是说不包括“灌木”。这让笔者似乎是找到了答案,象小龙柏、红叶小波、小叶女贞等是不需要办理《采代证》的,不知道我的观点正确否?请专家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