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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村民大会同意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未经村民大会同意土地承包合同无效2002年,个体老板张某与村委主任梁某签订山林承包合同,约定村委将2000亩山林承包给张某经营,每年每亩4元,期限20年。2005年村委换届后,大家才知道签有这个合同。而且经查,该合同也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
新一届村委会以该合同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合同无效。张某认为,村委会收了承包金就不能反悔;而且主张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应由村民个人联名起诉,并且不能超过1 年,村委会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的规定,过半数村民有权以发包方为被告,以承包方为第三人提出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之诉。但这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形,并非说只能由村民起诉。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双方,只要是认为合同无效的,均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当然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诉讼。
1年起诉期限的限制主要是针对撤销权而言,享有撤销权的人应该在1年之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这既是《合同法》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针对村民联名起诉的情形,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但本案属发包方起诉,起诉的理由是合同订立程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非行使撤销权,因此,不应受1年起诉期限的限制。对于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实务中多认为没有时效的限制,可以随时提起。
按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方可签订承包合同。本案承包合同订立时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也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之规定,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可判定合同无效,并按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在双方之间作互相返还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是否已收取承包金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而合同是否有效属于法律判定问题。如果合同的订立及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判定无效,如果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有效,可见认定合同的效力与是否收取承包金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