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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靖123     提问时间: 2009/5/15 17:04:08
邮箱:63319453@qq.com
问题:
 
专家您好:我在工作中遇到了以下的几个问题,向您请教: 1、在国家重点防护林内实施采伐作业,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指定的作业范围进行采伐,而且超出采伐许可证许可的树种,是否属于违规采伐? 2、在国家重点防护林内的宜林地内的树木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防护林? 3、属国家重点防护林的国有林场的采伐许可证应由哪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放?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5/15 18:44:48

滥伐林木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一5倍的罚款。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I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二、认定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现在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三、处罚
  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5/15 18:47:14

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发布日期:2006-11-02

一、实施机关

广东省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林政处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第(三)项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办法》(粤府令第48号)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

(4)《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办法实施意见》(粤府函[2000]110号批复同意,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印发)第二点第(十二)项规定:“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林木更新或卫生间伐需采伐的,必须逐级申报,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四、条件

(一)审批内容:

采伐生态公益林的面积、树种、蓄积、出材量、采伐方式、更新方式等。

(二)审批条件: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采伐生态公益林。

(2)达到更新采伐年限需采伐生态公益林。

(3)因卫生间伐、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生态公益林。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规划范围内。

六、程序

  (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政和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派出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查验,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林木状况及采伐原因),制定采伐作业和更新造林作业设计,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林业局。

(2)申请材料送达受理窗口,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通知书交申请人备查。

(3)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对采伐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采伐的生态公益林面积较大、生态区位较重要,省林业局组织调查组赴现场调查核实),提出承办意见会营林处。

(4)营林处签署意见后交由林政处按《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5)报局负责人审批。同意采伐的发给《采伐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批复,告知理由。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5/16 10:03:20

 1、在国家重点防护林内实施采伐作业,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指定的作业范围进行采伐,而且超出采伐许可证许可的树种,是属于违规采伐(滥伐)。

 2、在国家重点防护林内的宜林地内的树木属于防护林。

 3、属国家重点防护林的国有林场的采伐许可证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放。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5/17 6:10:53

1、属违规,还涉嫌滥伐。

2、同样属于防护林。

3、省里审核、县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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