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幼树的处罚依据
1.《关于办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在生产、施工等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毁坏生产中的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2..《关于办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生长中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者达到该数量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