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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林中仁
提问时间:
2009/5/20 14:17:19
邮箱:
txyzld@163.com
问题:
我想问一下,如果说办理行政许可办错了,举个例子,本来鸵鸟养殖需要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应该到省林业厅报批,但县里工作人员因政策不清给办理了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这属于什么行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谢谢
回复专家:
吕玉奎
,回复时间:
2009/5/20 22:19:11
越权审批必须撤销。
回复专家:
张连翔
,回复时间:
2009/5/21 9:20:39
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林业行政审批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林业行政审批,是省林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认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林业行政审批分为审批、审核和核准三种类型。
第三条 办理林业行政审批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林业行政审批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省政府依法设立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办理,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而设立的事项坚决不纳入审批范围。
(二)效能原则。林业行政审批应当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强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群众的审批项目,建立窗口式统一接办制度。
(三)责任原则。林业行政审批坚持审批与责任挂钩。实行“谁审批,谁负责”,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后对有关事项的实施或运作进行跟踪管理。由于审批不当或者审批过失,或者由于事后监督不力、跟踪管理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四)监督原则。林业行政审批应当坚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做到审批条件、过程、结果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对条件具备、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都应一视同仁。
第四条 办理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各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负责人所负的职责为审批责任。各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主体法定,职权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公开合法,监督和保障落实,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第五条 林业行政审批责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与行政管理人员层级负责制相结合。省林业局局长是行政审批责任的总责任人,对局行政审批负全面责任。副局长对其分管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任,并对局长负责。各行政审批职能处室(站)的处长(主任、站长)对本处、室(站)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并对主管的局负责人负责。具体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审批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其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并对处长(主任、站长)负责。
第六条 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后,按照岗位职责明确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共同负责和承担审批工作。承办人审查申请材料,核实有关事实和数据,提出承办意见。
处长(主任、站长)认真核对材料,对承办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局负责人对处室(站)审核意见进行批复,形成审批意见。处室(站)或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组织的处长(主任、站长)可依法规或局负责人授权对审批项目提出审批意见。
第七条承办人审查申请材料,必须事实清楚,数据准确,承办意见必须依据充分。处室(站)处长(主任、站长)提出的审核意见必须理由充分,符合法规和政策规定。受权审批的,应当严格按授权范围进行办理。局负责人决策意见必须符合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重大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必须由处室(站)集体会审;特别重大审批审核事项,必须由局组织会审决定。
需要集体会审的审批审核事项,按《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操作规程》确定。
第九条 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处室(站)的处长(主任、站长)主持处室(站)集体会审,处室(站)负责人和承办人参加,采用会议或传阅方式,会审结果必须经主办处室(站)主要负责人确认。局负责人主持局集体会审,局负责人和有关处室(站)处长(主任、站长)参加,采用会议或传阅方式,会审结果须经局主要负责’
人确认。
一5一
第十条 核准事项必须在全部申请资料送达统一受理窗口,并开具受理证明给申请人的时间起15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后一天为公众假期的顺延到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办结。
出现超时未办情况,则视为默认同意。申请人可持受理证明到承办处室(站)办理同意核准手续,承办处室(站)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审批审核事项必须在全部申请资料送达受理窗口,并开具受理证明给申请人的时间起2O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O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后一天为公众假期的顺延到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办结。
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时办结的,应当及时报告审批责任人,并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回复申请人,说明情况;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办结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给申请人的超时回复信函以邮寄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 所有面向企业和公众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的审
批条件、审批依据、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主办处室(站)、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审批流程图以及审批监督制度全部在本局公众网站(http://www.gdf.gov.cn/)公布,具体办理地点张挂审批流程图,接办窗口设查询系统。
第十三条建立规范的林业行政审批监督机制,公开审批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有关事项和规范的审批制度,以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政策法规处和监察室在局党组领导下依照《行政监察法》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审批事项实行监督。接受投诉电话为:(020)8181 3689、 81812387;接受投诉电子信箱为:zfjd@gdf.gOV.cn.接到投诉后,监督机构经办人应填写《受理投诉登记表》报本处室负责人核准,请相关处(室)提出回复意见,由监督机构以电话或书面形式予以回复,回复投诉应在3日内完成。需要进行调查的不得超过15日。超过15日的由监督机构报局负责人批准,并向投诉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林业行政审批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林业行政管理人员在履行审批职责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批准或使不符合条件的事项得以通过,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必须承担行政审批过错责任。下列行为属行政审批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超越职权、超越范围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
(三)违反规定,利用审批之便接受申请人的礼品、礼金或其他利益的;
(四)教唆申请人涂改、隐匿或捏造事实、做虚假证据的;
(五)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刁难,久拖不办的;
(六)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条件不足,轻率作出批准决定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检疫措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九)利用审批职权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十)对属集体会审事项不进行集体会审,越权审批的;
(十一)多次出现一般性工作错误,经教育不改的;
(十二)其他应受追究的行政审批错误行为。
第十五条 审批责任人的过错按下列原则认定:
(一)行政审批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过错,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二)责任人故意导致审批过错或多次审批错误,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人主动纠正过错,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追究。
(三)行政审批负责人对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除追究职能机构负责人、承办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四)行政审批负责人改变职能机构负责人、承办人的正确意见而导致过错的,追究负责人的责任;职能机构负责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而导致过错的,追究职能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五)集体讨论研究的审批事项发生过错,由集体承担责任,但集体讨论会上提出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不负责任。
(六)负责人指令、干预导致错误,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追究行政审批过错责任依情节轻重按下列类型实施: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所列追究过错责任方式,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适用。因过错行为弓l起行政赔偿的,由省林业局先予赔偿,然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过错人追偿,过错人按其承担的过错责任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七条 省林业局依法治林领导小组是行政审批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原则认定过错责任
并决定过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依法治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追究过错责任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追究林业行政审批过错责任,由依法治林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审批过错责任追究认定书》,对过错人的过错责任进行初步认定,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局依法治林领导小组讨论,过错责任成立的,由领导小组作出追究处理决定,追究过错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被追究责任的过错人对认定的过错事实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局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在6O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答复。
申诉和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或者本局认为应当停止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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