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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石燕飞     提问时间: 2009/5/24 9:04:40
邮箱:hbidea@163.com
问题:
 

尊敬的林业专家:

我想咨询一下,我奶奶在世时,村里分了约12亩竹林,由我奶奶每年向村里缴纳费用。我奶奶去世后,该竹林由我父亲继续打理并向村里缴费。二年前,由于出外工作原因,我父亲疏于对竹林的管理,同村张某在未向我父亲告知的情况下,私自占用土地,将竹林的竹子砍掉,种上了44棵树。我父亲得知此事后,找到村里要求解决此事。村里经过多次调解,对方拒不将树移走。我父亲一怒之下,将那44棵树自树的1/2以上部份砍掉。砍时树的直径约9cm左右。现当地派出所说我父亲滥伐林木,要抓人。请问我父亲的行为真的构成犯罪吗?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5/24 16:27:51

这是确定无疑的了。

具体程序是:

对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主动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你们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当地乡(镇)政府裁决,对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5/24 16:29:31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bbb7670e545c6dc97acbe12c.html

请您登陆我的博客,查阅更多政策信息。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5/25 8:35:07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一5倍的罚款。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I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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