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测算及
占用征用林地一般程序
一、测算依据
1、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2、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1990]54号文件”之“凡是我省境内按有关规定经批准使用林地或砍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本规定向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支付补偿费”的要求;
3、吉林省财政厅、林业厅“吉财[2003]32号文件”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1994年1月15日起施行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5、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7、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件”施行的《吉林省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8、《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的通知》(吉林资字[2005]75号);
9、《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吉林省林业厅2005年);
1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
11、《吉林省征占用林地信息管理系统》(吉林省林业厅编制2004年版);
12、林木生长率按《吉林省森林资源档案消长率表》中的地方区净生长率计算;
13、立木材积和出材率按吉林省林业厅颁发的《吉林省地方和森工一元立木材积表和出材率表》计算;
14、木材价格按照抚松县林业局提供的现行木材价格计算;
15、经专业设计部门调查,逐小班按林种、树种全林实测,并依据现地调查数据计算的结果。
二、测算补偿费的原则和方法
按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计算各种补偿费。具体计算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1㎡林地内有幼苗、幼树多株时,按1株计算;
2、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可增加的木材价值:用该林木到成熟时可产木材的价值,减去被砍伐时所采木材的价值求算;
3、木材价值按砍伐林木时吉林省现行的木材销售价计算;
4、林木到成熟时的木材产量,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或认定的当地相同树种的平均升值率、主伐年龄和原木出材率,采用复利公式推算求得,公式如下:
到成熟时林分蓄积量M=现有林分蓄积m×(1+生长率)n倍
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龄组补偿系数:幼龄林0.85,中、近熟林0.95,成、过熟林0.22;
2、9㎝以下幼龄林补偿系数:人工针叶林每株每年生2.1元,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水曲柳、胡桃楸、黄菠萝、椴树每株每年生1.8,其他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生0.9元;
3、防护林补偿系数永久占地为3.5;
4、林地补偿按统计部门统计的当地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8435元/公顷计算;
5、木材现价抚松县林业局为900元/立方米;
6、人员安置费系数为5;
7、植被恢复费按如下标准收取:商品林按6元/㎡、一般公益林按8元/㎡、重点公益林按10元/㎡计取,疏林地、灌木林地按3元/㎡计取,未成林造林地按采伐前林种8元/㎡计取,其它林地按2元/㎡计取;
8、林木采集运费为300元/立方米;
9、清林费为2000元/公顷。
四、补偿费用构成及测算结果
补偿费用包括:林地补偿费、幼苗幼树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人员安置费、林木采集运费、清林费等。各项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林地补偿费
依据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件关于使用林地补偿标准,并参照当地农地补偿费的具体指标,计算林地补偿额,采用公式:
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使用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2、林木补偿费
根据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件第三条关于林木补偿标准的规定:平均胸径9㎝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5%;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95%,成、过熟林为所采木材价值的20%。采用公式:
幼中近熟林林木补偿费=[现有蓄积×((1+各龄组生长率)的n倍)×成熟林木材单价-现有蓄积×现有出材率×木材现价]×龄组补偿系数×林种补偿系数;
成过熟林的补偿费=现有成过熟林蓄积×现成过熟林木材单价×0.2×林种补偿系数。
3、幼苗幼树补偿费
根据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件第三条关于幼苗幼树补偿标准的规定,幼苗幼树补偿计算采用公式:
幼苗幼树补偿费=每个树种补偿单价×年龄×株数×林种补偿系数。
4、植被恢复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2002]73号文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确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计算公式为:
森林植被恢复费=各林种林地面积(公顷)×10000×各林种收取单价。
附表1:
各林种收取单价表
单位:元/㎡
林种 |
防护林地 |
特用林地 |
用材林地 |
经济林地 |
薪炭林地 |
苗圃地 |
采伐迹地 |
未成林地 |
疏林地 |
灌木林地 |
宜林地 |
火烧迹地 |
征收标准 |
8 |
8 |
6 |
6 |
6 |
6 |
按 |
伐 |
3 |
3 |
2 |
2 |
城市规划区 |
16 |
16 |
12 |
12 |
12 |
12 |
前 |
林 |
6 |
6 |
4 |
4 |
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用林 |
10 |
10 |
6 |
6 |
6 |
6 |
种 |
收 |
3 |
3 |
2 |
2 |
5、人员安置费
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予以一次性补偿”的规定,对长期使用林地计算安置补助费,计算公式为:
安置补助费=林地面积(公顷)×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每公顷年平均产值×安置补助倍数。
6、林木采集运费
根据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中第八项“被占用林地内的现有林木,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采伐、合理造材,集运到指定起运地点后交林木所有者”和第九项“因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所发生的森林采伐调查设计费和采伐、集运费,由建设施工单位支付”的规定,按当地实际成本计算。
林木采集运费=现有出材量(立方米)×单位成本
7、清林费
按照占地面积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清林费=占用林地面积(公顷)×单位成本
占用征用林地一般程序
一、申请设计:
建设单位向林业部门以文件形式提出占地申请,同时提供必要的材料(如发改局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林业局以文件的形式向省林业厅申请占地设计,省厅委派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现地进行林业设计。
二、组件上报过程
(一)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县级以上计划部门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征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及补偿费收据复印件;县批的还要签订植被恢复费协议及植被恢复费收据复印件。
4、提供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5、向省林业厅划拨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所有材料准备齐全后,以文件形式向省林业厅提出占地请示,省厅接受后,将以文件形式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