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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alan20090604     提问时间: 2009/6/5 0:14:50
问题:
 

各位专家好!我是一名检察院工作人员。想向各位专家请教一个案件的定性问题。简要案情:2007年一个犯罪嫌疑人向福建省某村庄的多位村民收购了该村一条水渠岸边的护岸林林木(注:林业局出具证明这些林木性质为护岸林,权属归该村集体所有;但该村委会出具证明说林木所有权早在20多年前在分田到户时就已经分给每户所有。)。然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这名犯罪嫌疑人雇工人砍伐其事先向村民购买的林木,后销售牟利。经鉴定被砍伐林木56立方米。请问:本案是定盗伐林木罪还是滥伐林木罪?(根据森林法规定护岸林属于防护林,防护林属公益林的一种,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擅自转让、采伐公益林。据此推断护岸林也属于禁止转让的范围,因此村民卖林木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犯罪嫌疑人虽向村民购买林木,但因买卖行为无效,犯罪嫌疑人无法取得林木所有权。综上,犯罪嫌疑人无证砍伐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林木,构成盗伐林木罪。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谢谢答复!)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6/5 6:34:52

我个人认为以“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更符合实际。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6/5 7:31:35

应该属于滥伐林木。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6/5 7:32:46

滥伐林木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一5倍的罚款。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I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二、认定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现在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三、处罚
  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6/7 21:34:33

林种的认定随意性很大,尤其是本案,我个人认为林业局的意见不宜采纳。

水渠--是岸吗?

.护岸林:以防止河岸、湖岸、海岸冲刷崩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护岸林:

 (1)主要河流两岸各200m及其主要支流两岸各50m范围内的,包括河床中的雁翅林;

 (2)堤岸、干渠两侧各10m范围内的;

 (3)红树林或海岸50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可见当地林业局所出具的证明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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