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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lvjun811     提问时间: 2009/6/10 18:58:39
邮箱:lvjun811@163.com
问题:
 
专家你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须办理许可证。我想问:法律做出这一规定,是基于什么原因?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6/11 8:34:47

是由以下几个因素所决定的:   

一、林木具有社会公益性。林木除了具有提供木材和林产品的作用外,还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等多种效益。这些效益不是林木的所有者独自享有的,而是为全社会共同享有。   

二、个人承包集体山上和自留山上的林木在整个林业中占有重要地位。有些个人承包集体山和农村自留山的数量较大,个人承包集体山或自留山上的林木具有满足林木所有者的需要和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木材及林产品的双重作用。   

三、林木生产周期长。林木不同于一般农作物,其生长周期少则十几年,多则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一旦植树以后,就必须认真加以保护。   

四、有效保护和有序管理森林资源的需要。个人承包集体山或自留山上的林木采伐的有序管理,对防止以各种名目乱砍滥伐,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在砍伐个人承包集体山或自留山上的林木时,必须履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的相应法律义务,否则,擅自砍伐者要负罚款、补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责任。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6/11 14:13:33

采伐林木须办理许可证主要是保证限额采伐的实施。

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的总体状况,与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有着明显差距。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覆盖率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61.5%,人均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1/4和1/6。严格加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增加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质量,保障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依然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任务。

针对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后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森林资源消耗大于生长、“赤字”不断增加的严峻形势,在认真总结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经验教训,积极吸收借鉴国外林业管理先进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依据《森林法》的规定,依法建立了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为核心的一整套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包括限额管理、凭证采伐、伐区调查设计和木材运输、经营、加工等一系列监管制度。

近20年的实践证明,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重要法律措施,这些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林情,对依法强化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实现森林资源的持续“双增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们这样一个森林资源不足、生态恶化状况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经济高速发展对资源需求压力巨大的国家,如果放弃这一法律制度,将难以守住生态建设的底线,难以完成维护生态安全的任务,必将导致灾难性后果。因此,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这项法律制度。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6/12 21:33:16

至少有一条,要使林木的生长量大于采伐量,而不能使林木的采伐量大于生长量。

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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