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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绿色工作     提问时间: 2009/6/11 13:55:33
问题:
 
林业专家:你好!我是广西的一个林业工作者,我有个问题是:1971年甲村的A生产队在一坐山半山腰建房子(即住宅区)。1982年林业“三定”把整坐山划定给乙村的B生产队,现在乙村就以他们有“三定”证为理由要求建房子的村赔偿其经济损失(甲村与乙村都不属于一个行政村内)。而建房子的甲村A生产队又于1992年申办得了(土地使用证),这种问题如何解答?急急!!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6/12 7:50:18

1982年林业“三定”应该将半山腰的房子占地面积扣除。目前只能维持现状。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6/12 7:57:20

林业“三定”时依法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权属仍归该村民小组所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未经村民小组同意,乡镇或村委会擅自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通过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山林;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照价赔偿,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归还日期。对流转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妥善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http://www.xysly.gov.cn/news_view.asp?newsid=301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6/12 22:15:09

倒过去找证据,64年“四固定”的“权证”、土改时的“土地证”。
 

回复专家:绿色工作,回复时间:2009/6/15 19:20:30

周老师:没有64年“四固定”的“权证”、土改时的“土地证”。 怎么办?张专家讲的什么对于未经村民小组同意,乡镇或村委会擅自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通过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人家现在不是这么一回事,甲村的A生产队是有事实在先,办证在后。吕老师:1982年林业“三定”应该将半山腰的房子占地面积扣除。目前只能维持现状。这有政策或且说明文规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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