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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yd6622288yd     提问时间: 2009/6/14 7:49:29
问题:
 

 

各位老师你们好:我是一位山岚承包者,有几个问题想请教各位老师,望能给详细解答。

2004年4月我与村委(我不属于该村村民,是岳父村)签定山岚承包合同,期限为50年,签定前经党员会和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当地司法所公证,条款规定允许在承包的山里搞养殖业和种植干果类,林权不属于个人,这几年我先后栽了几千颗板栗,最主要是发展起了养羊,建了羊舍,人住的房和设备,有几方面问题想请教专家。

1。要林改村委应当不应当征的我的同意?我有无执行原合同的权利?我是否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条件下的承包权?

2。如果有,而且村里规定了林权归个人需要补交承包费数额时国家有没有什么政策?

3。如果村委规定的承包费超出本人的经济条件允许,让他人承包了。村委是否应当从所承包中予以适当补偿我前期的投资。

4。如果双方达不成一直,村民又没人承包,我是否可以按原合同继续承包?

5假如村委要求的条件本村村民不愿意承包,村委非要我承包,我该怎么办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6/14 9:56: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6/14 10:04:00

如果您的承包过程(流程)合法有效,则合同合法有效。

反之则合同无效。因为,集体土地的确权不仅是由村民集体组织说了算的,如果不上报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可以以不了解合同是否改变了土地的性质,或不了解合同所涉土地是否为该村民小组所有,因为不能提供权属证明,所以,合同无效。

如果合同无效,那您的麻烦就大了。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6/14 10:23:20

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属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签订的林地林木转让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114),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未经承包者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或收回林地。如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规范,村民有异议的,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在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按以下方式处理:⑴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⑵在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依据有关规定承包林地,申请林权登记发(换)证的,登记机关要重点对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性、程序合法性、承包期限进行审核。林权申请者应提供合法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书、原林权证等权源证明材料,以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集体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林权申请者还应提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同意证明书,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发(换)证。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6/14 17:39:46

未到期的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6/15 22:08:57

简单地说,只是50年后,板栗树不归所有,但合同期内的50年,板栗果归你收益,对吗?

如果是这种情况,按原合同执行,在合同期内的“林木使用权”归你。你可要求这一项权利的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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