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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刘zq     提问时间: 2009/6/17 8:59:29
邮箱:liuzq78@msn.com
问题:
 

户口迁出后自留山证是否有效?
        我86年户口迁出原籍(县内迁移),迁出一年后又将户口落回原籍;迁出这段时间里村小组长口头答应将我的自留山给别人管理,但自留山的证一直在我手里。 老自留山证是否随着户口迁出自动失效作废?现在林改,我能否凭借老的自留山证要回自留山?

        如果现在发新林权证时,所有权为别人。我能否通过诉讼维权,胜诉机会大吗?应该诉讼谁? 望回复,谢谢!!! 

        注:户口迁出及迁回未对自留山证做任何变更或更改。自留山被人实际占有使用20余年。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6/17 13:23:58

关于自留山问题
                    
(1)有自留山证的,经核实与实际相符后,可以直接换发林权证;自留山证丢失的,根据村组“三定”档案,经现场核实无误后,颁发林权证;自留山证丢失,村组“三定”档案遗失的,由农户申报,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认可,按实地勘界情况确定自留山,核发林权证。办新林权证时,要做到用旧证换新证。
(2)林业“三定”时,部分村组没有划定自留山的,如果大多数群众要求补划,且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认可,原则上按照当地林业“三定”时户均面积补划自留山,村组无机动山林的,不再补划自留山。
(3)林业“三定”后,农户户口迁移(迁移到设区的市除外)的,为了便于发展生产和生活,由户口迁入地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为农户划定自留山。户口迁出地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收回,依法处理。
(4)农户户口在本村,但长期在外,无住房,二轮延包时没取得土地承包权,或虽然取得承包权,但承包的土地转让,其自留山不变。
(5)村集体擅自将农户的自留山流转的,应当归还给农户,一时归还不了的,应当给农户调整相当的自留山,或给农户相应的补偿,待流转到期后,自留山归还给农户。

(6)村集体将农户的自留山收回统一造林经营,若大多数农户要求归还的,村集体可向农户收取适当的造林费用、林木费和管护费后,将自留山归还给农户;也可与农户签订协议,确定收益分成比例,待林木采伐后,再将自留山归还给农户。
(7)农户的自留山自愿流转或赠予的不再划分自留山。农户的自留山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应给农户划定相应的自留山或相应补偿,对已经给予补偿的农户不再划分自留山。
(8)农村“五保户”的确权及自留山的处理。对于没有由乡村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在集体山林确权时,应当享有与其它农户同样的分配权利;已经由乡村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原则上不再分配山林,林改前已划分的,应当交还村集体。没有由乡村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的自留山不得擅自收回。“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死亡绝后户,其自留山和责任山没有法定继承人的,由村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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