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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绿色工作     提问时间: 2009/6/17 14:14:06
问题:
 
我要问的是:我于2009年6月11日提了个关于林业“三定”的问题,看了有关专家的回复,想再问专家:(1)周老师:没有64年“四固定”的“权证”、土改时的“土地证”。 怎么办?(2)张专家讲的什么对于未经村民小组同意,乡镇或村委会擅自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通过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人家现在不是这么一回事,甲村的A生产队是有事实在先,办证在后。(3)吕老师:1982年林业“三定”应该将半山腰的房子占地面积扣除。目前只能维持现状。这有政策或且说明文规定的吗?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6/17 17:44:29

事实在先,办证在后,土地确权必须遵循的原则有: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土地确权的依据有: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1982年林业“三定”半山腰的房子已经存在,这是历史事实应该尊重,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也是这样,如果还有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那就更能说明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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