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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rxlxy
提问时间:
2009/6/26 10:16:23
邮箱:
rxzjl@126.com
问题:
根据《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 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而某地育林基金按第一次成交价的25%征收,是否合理?
回复专家:
张连翔
,回复时间:
2009/6/26 11:05:23
严重的不合理!一般是15%左右。
回复专家:
吕玉奎
,回复时间:
2009/6/27 8:11:56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文件是从2009年7月1日开始执行,目前还没有到执行期。
回复专家:
周贵龙
,回复时间:
2009/6/28 20:56:00
耐心地等上几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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