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你好!
我一朋友,是一个林业工作人员(乡镇林业站工作),一个外地生产加工黑木耳的老板,于2007年11月得到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生产(加工)黑木耳的许可证、同时也办理了自用材(栓皮栎)采伐许可证400立方米。实际是农户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栓皮栎(有林权证)薪炭类树种,因县主管部门叫基础站办理自用材采伐许可证,叫外地老板与当地农户签订合伙协议,由农户出木耳杆(栓皮栎段木1.3米长、小头粗5--9厘米)在本县生产加工黑木耳。
(1)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帮忙给外地老板联系,叫村干部看有没有农户与老板联营在本镇生产加工木耳。后来村干部领取了申请表到农户填了申请,并且农户盖了私章村上也盖了公章(申请上有林权证号、树种、地点、面积、四址等)。
(2)林业站的工作人员根据平时下乡看到的和平时工作经验又觉得栓皮栓是再生资源就没到实地在室内填写了简易采伐设计表,后逐级上报审批了自用(栓皮栎)材采伐许可证。站工作人员将证叫老板带到农户,与农户签订合伙生产木耳协议后并按照证上规定的内容进行采伐。可是,外地老板没有按这一要求操作。采伐证没送到农户手中也没有与农户签合伙协议,开始坐地收当地老百姓砍柴时细的自己烧、粗的(锯成长1.2---1.3米、小头直径5--9厘米)用于生产加工木耳。没有到办证的农户去采伐。
2008年森林公安也进行了查处,并对生产加工者进行了处罚。
于2009年检察院又进行立案调查,理由是:(1)没到实地进行设计和监督和伐后验收;(2)没到办证的农户采伐,属异地采伐;(3)说是将自用材专成商品材进入了流通领域。
为此,检察院将我这一朋友(乡镇林业站站长)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请问专家、老师,我朋友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