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老师:你们好!
(1)栓皮栎本是农户林权证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类树木,是县里叫办的自用材采伐许可证。
(2)老板是县里招商过来的,办证的农户没有采伐这没有造成损失,生产者场子里收购的耳杆(长1.2--1.3米、小头直径5--8厘米)是农户砍柴时卖给老板的。
(3)农户拥有处理个人所有自留山上的木《物权法》规定的。《森林法实施条例》29条规定: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所以林业站并没有将自用材转成商品材也没有进入流通领域。
再者《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三款规定: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并没有明文规定要林业站工作人员到设计。(4)监督上,办证的农户没砍也就没有监督了,但是森林公安和站上的工作人员到生产加工老板的场子处理过。农户砍柴林业站管不成。
(5)栓皮栎是再生资源,农户将能用的卖给有经营能力的人用了,是合理利用资源,农户得了实惠,烧了不是浪费了资源。况且,并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山上又是一片青。
以上情况,是否能构成滥用职权罪?谢谢!
其他方面的情节,只能做减轻刑罚的量刑参考。
但“滥用职权罪”恐怕在所难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不纳入计划不等于不要办证.农户是办了证,但串换了木材的"去向".
这件事,值得一辩,但愿你能胜诉,不管最后怎么样,还望你能告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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