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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洪雅     提问时间: 2009/6/29 23:05:49
邮箱:SCHYFZB@126.COM
问题:
 

县政府先后颁发的两份《林权证》,一份是集体的,一份是该集体一村民的,集体林权范围包含了村民林权证载明的林地范围,其中至少有一份《林权证》属错登。

请问:

一、怎样启动纠错程序?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是《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办法》第十七条吗?

二、怎样纠错?是审查程序,直接认定后一份《林权证》属重复登记,自始无效,还是审查实体,即核查争议林地的权属依据,依法撤销错登的〈林权证〉(有可能是一份,也有可能是两份)?

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6/30 8:03:48

公示、发文。

例如: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将林权(变字)第2002106号林权证的决定 2002年11月9日南口乡上仰村向将乐县林权办申请办理有关山林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和经县公证处公证的南口乡上仰村村民委员会与上仰村村民伍炳辉签订的《杉木中幼林管护经营合同》,转让土名为“下尾坑”的林木山场。经将乐县林业规划队评估,该山场面积为360亩。审查后,权属清楚,材料齐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将林权(变字)第2002106号《林权证》(山林权属变更专用),将以上360亩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变更登记为伍炳辉所有,有效期为一代林。现经有关部门核查,以上森林资源转让未经该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所提交的《南口乡上仰村村民委员会关于下尾坑山场权属转让管护经营会议纪要》为假证。根据《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的规定,该转让程序无效。为此,决定依法撤销将林权(变字)第2002106号《林权证》(山林权属变更专用),维持将甲1147号《林权证》相应部分的权属。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六日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6/30 13:21:01

先颁发的集体林权证包含后颁发的村民个人的林权证,说明村民是在集体林权内承包的林权,集体享有林地的所有权,村民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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