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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林木森     提问时间: 2009/7/2 10:03:28
邮箱:zkzhong@126.com
问题:
 

各位专家你们好!我想请教一个问题,一块设计为皆伐的伐区,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强度为100%,采伐蓄积为2000立方米,设计出材量为1300立方米,生产经营者在没有越界采伐的行为下,却生产出木材1800立方米,林业公安以滥伐林木罪追究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但经营者认为这是伐区设计人员调查精度不足造成的结果,应该追究设计人员的责任。在这案例中,林业公安该不该立案?生产经营者和伐区设计人员应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7/2 11:22:52

林权改革以后,有些政策大有松动,与以前的不大一样了。

皆伐山场以伐区调查设计书中核定的采伐四至为验收依据。皆伐山场只要不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四至范围采伐的,判定为伐区作业合格。

在验收伐区山场如发现超过精度时,林业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对采伐方式、采伐面积等采伐作业的林木蓄积量进行调查,对林权所有者涉及到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7/2 11:30:11

按照以前的法规规章等规定,经营者、伐区设计人员、林业主管部门都有责任。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督检查。对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采伐,必须进行伐中现场监督检查。未能做到,则属于渎职。

超出500立米,经营者难逃“滥伐林木罪”追究。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7/2 13:47:59

生产经营者是犯罪的主体,应该在出材量达到1300立方米时立即停止采伐。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7/2 14:49:15

http://www.baidu.com/s?tn=site888_pg&ie=gb2312&bs=%C1%D6%C4%BE%B2%C9%B7%A5+%B3%AC%D0%EE%BB%FD&sr=&z=&cl=3&f=8&wd=%C1%D6%C4%BE%B2%C9%B7%A5%B9%DC%C0%ED%B0%EC%B7%A8&ct=0

查阅相关规定。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7/2 20:39:49

我个人的观点:生产经营者为刑事责任;设计人员是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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