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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赵生喜     提问时间: 2009/7/4 19:59:21
问题:
 

        我是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逯家庄村民,我于1998年四月承包了村集体的果园,现在果园内有11亩林地将被国家征占,我想知道:依据《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的规定,第一:我是否应当享受被征占的11亩林地的林地补偿费;第二:我是否因此有权享受这11亩地的安置补偿费。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7/4 23:12:14

地上附着物(果树)的补偿费归你,其它项,就要看原来的合同是怎么订的了。一般来说,安置补偿费只是给林地所有者。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7/4 23:13:57

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你都无权享受,你只能享受地上附着物(果树)补偿费,除此之外的补偿都应该归村集体。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7/6 13:38:10

《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归需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已被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相馆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归承包人所有。

    如果耕地被征用了,又得不到补偿,一是与村里交涉,二是向征地者的上一级部门反映,三是通过法院的行政庭,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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