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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林中仁     提问时间: 2009/7/15 11:11:09
邮箱:txyzld@163.com
问题:
 

  我想问问: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过程中,涉及到工程占地时,还需要建设单位提供土地部门的批准文件吗?土地部门以文件形式出具的预审函可不可以呢?国家对这方面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吗???

   急求答案,先谢谢了!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7/15 16:37:48

应该有正式批文。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7/15 20:29: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核同意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涉及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应当在其建设用地已经批准的条件下,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规定程序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临时占用林地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应当在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占用林地的条件下,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规定程序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7/17 21:58:29

你是要搞工程而占地,进而采伐林木,是这样吗?

如果是,那就先办"土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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