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 林木采伐程序:
1、 林木所有权者提出林木采伐申请;
2、 我局按照自治区林业厅下达的林木采伐指标进行分解;
3、 对采伐地块进行外业现场勘验,填写现场勘验笔录,用卫星定位仪对需要采伐的林木准确定位,绘制采伐图;
4、 对准予采伐的林木在林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5、 待林木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提出采伐申请者领取,并向林木所在地的森林公安派出所下达采伐通知书,对采伐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 超证、超时采伐的,视采伐许可证无效,要及时收回,按无证采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