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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wzyses     提问时间: 2009/7/23 17:39:35
邮箱:wzyses@21cn.com
问题:
 

关于办理采伐证的疑问?(希望能附带相应法律法规)

1.办理采伐证要申请人提交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

请问这个权属证明,是不是特指林权证,或者其他证明也行?

如果可以其他证明,那么具体有哪些呢?

2.办理采伐证要申请人提交“上年度伐区作业合格证明”和“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现在以前没有发放该证明,是不是今年就没办法给予办理了?

3.发放采伐证前需要公示,请问公示的时间是多长?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7/24 7:55:10

请您参阅:《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木采伐管理规定》以及各省制定的《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7/24 8:00:02

1.办理采伐证要申请人提交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请问这个权属证明,是不是特指林权证,或者其他证明也行?如果可以其他证明,那么具体有哪些呢?

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一般是指林权证,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的林权证颁发以前,各地颁发的自留山证、荒山使用证等可以作为山林权属证明,如果都没有的话,还可以当地村委会或上一级政府的盖章文字证明。

2.办理采伐证要申请人提交“上年度伐区作业合格证明”和“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现在以前没有发放该证明,是不是今年就没办法给予办理了?

可以向当地林业局申请补发去年的“上年度伐区作业合格证明”和“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3.发放采伐证前需要公示,请问公示的时间是多长?

对符合采伐条件的,由林业部门人员在采伐当地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采伐地点、采伐数量、采伐树种、采伐时间、完成更新时间等,公示期为10,公示期没有出现问题的,林业部门才能办理采伐许可证,因故不能办理的,林业部门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7/24 8:00:45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农村牧区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1、房前屋后范围是指农牧民用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即宅基地。零星树木是指营造林面积低于1亩(按林缘乔木外延2、灌木外延1计算面积)的树木,营造林面积大于1亩(含1亩)按片林对待,应凭证采伐。

2、旗县所属国有林场(治沙站、苗圃)和机关、团体、学校厂矿等非林业国有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上的护路林以及部队、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上述部门的其他林木采伐,应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5、个人采伐自留山和承包集体的林木,由所在地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要按以下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      国有林业局(林场、治沙站、苗圃)应提交以下文件

1、林木采伐申请报告;

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3、由具有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和持有调查设计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

5、上年度伐区作业验收证明;

6、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非林业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

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林木采伐申请报告或简易设计文件;

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采伐林木的目的(用途),地点、面积、起源、树源、林种、株数、蓄积、材积、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期限、更新措施、更新时间等项内容;

3、非林业国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村委员及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

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

5、上年度完成更新造林情况证明文件。

(三)个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       林木采伐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项内容;

3、       村委员及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       采伐法律法规禁止采伐和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规定不允许采伐的森林和林木;

2、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3、       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与实际不符的;

4、       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争议的;

5、       超森林采伐量计划、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之一的;

6、       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7、       上年度发生重大滥发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                                         发证机关可向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足够数量的更新保证金,待完成更新造林并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到期未更新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使用预收的更新保证金,组织完成更新造林工作。

五、                                         灌木采伐要严格执行凭证采伐管理制度,灌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                                         林木采伐程序:

1、   林木所有权者提出林木采伐申请;

2、   我局按照自治区林业厅下达的林木采伐指标进行分解;

3、   对采伐地块进行外业现场勘验,填写现场勘验笔录,用卫星定位仪对需要采伐的林木准确定位,绘制采伐图;

4、   对准予采伐的林木在林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5、   待林木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提出采伐申请者领取,并向林木所在地的森林公安派出所下达采伐通知书,对采伐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   超证、超时采伐的,视采伐许可证无效,要及时收回,按无证采伐处理。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7/25 22:19:02

1,主要是指林权证,如遗失等特殊情况,可暂用有说服力的证明.

2,这一条,主要是对单位而言.如去年没有采伐,今年就不用"证明".

3,各地规定不一,一般7--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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