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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WERDS719193913     提问时间: 2009/8/3 11:16:01
问题:
 
某村(甲方),在2001年将所属山岭承包给了某老板(乙方),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并经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承包期为20年,承包费为10万元,合同里有一条明文规定:“乙方在没有经甲方同意将山岭转包给他人,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等。2003年3月,乙方在没有经甲方同意,将山岭转包给了另一老板(丙方)。并签了一份协议。林签协议前,丙方曾向乙方提出要看一看甲方和乙方签的承包合同,乙方却说合同没有找到。乙与丙签好协议后,乙收了丙方转包费13万元,转包期为4年,2003年6月,丙方在没有采伐证的情况下,凭这份协议便请人在山上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 1,我想问丙方的行为如何定性? 2,乙,丙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共同犯罪? 3,根据的的法规的规定是什么? 请帮我解答下,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8/3 18:53:00

乙方违约,同时丙方滥伐林木,乙方同样有责任。

应以滥伐林木罪予以追究。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8/3 21:56:17

丙方构成滥伐林木罪。

乙方,难以追究其责任。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8/4 8:11:41

丙方滥伐林木罪,乙方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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