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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米家山百合公司     提问时间: 2009/8/6 19:49:50
邮箱:670679827@qq.com
问题:
 

专家你好!

      我承包的林地现在别人要占用,请问一下政府有什么政策?还有我想了解一下我和他要办哪些相关的手续。     先谢谢专家!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8/7 7:14:38

征占用林地

一、申请条件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

  二、申报材料

  ⑴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个人为身份证;

  ⑵《使用林地申请表》要求表格内容完整、填写规范;

  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⑷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⑸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法人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且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可性报告编制的要求;

  ⑹建设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对由县级上以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⑺其他相关材料。对征占用林地位置特殊,面积较大,或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面又必须征占用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文和保护树种的移栽方案等;

  ⑻需申请采伐被占用林地上林木的项目还应提交采伐作业设计;

  ⑼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所作的《现场查验报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和初审见表;

  ⑽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⑾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⑿组织机构代码;

  ⒀保护区的证明;

  ⒁所在乡(镇)的退耕还林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及审批权限

  ⑴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规定:

  第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第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第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第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五,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七,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办理程序

  ⑴使用林地的工程(项目)单位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套(需转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的工程项目提供两套材料,其中申请表、现场查验和初审意见表各5份)报省政府政务中心林业厅窗口;

  ⑵属省林业厅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申请者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由省林业厅向申请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⑶国家林业局审核权限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再交由建设单位交有关材料一并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⑷经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请人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收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

  ⑴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⑵ 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第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要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7、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计算办法或省级人大的条例计算。

  以上费用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后转交省政府政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8/7 9:02:00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a1974fafd7bb1bf8faed5028.html

林权流转、林权变更、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抵押贷款知识问答及其收费标准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8/7 9:03:19

http://www.cqwzly.gov.cn/dwjl/200907/20090729085848.html

重庆市征用占用及临时占用林地补偿规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8/7 10:44:01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a4d1fef855919e0ed8f9fd10.html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承包地被征用、占用后如何得到补偿?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9/8/7 18:17:27

您了,提供河北省征占用林地的相关办证资料供您参考:

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公开办事制度

一、审批权限
(一)征占用林地150亩以上由国家林业局批准;
(二)征占用林地150亩以下由省林业厅批准;
(三)临时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占用林地,30亩以下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30至150亩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150亩以上由省林业厅批准。
二、工作程序
(一)由使用林地单位提供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及征(占)用林地申请;
(二)由使用林地单位人员、市、区、县(市)林业(农林)局人员及相关林主共同到现地测查,填写《征占用林地现地测查表》,参加测查人员在《征占用林地现地测查表》上签字;
(三)根据现地测查结果,由市林业局或县(市)林业局依照有关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计算林地、林木等补偿费用,制作《林地林木补偿费用明细表》;
(四)使用林地单位与市林业局或县(市)林业局共同制订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书,并由双方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各执二份;
(五)制订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书后,使用林地单位应向市林业局或县(市)林业局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市林业局或县(市)林业局给使用林地单位开具由省财政部门制定的专业票据;
(六)使用林地单位根据现地测查表及采伐林木调查设计书,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及《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七)使用林地单位负责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协商,由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出具同意征占用林地意见;
(八)由区、县(市)林业(农林)局向市林业局呈报征占用林地的请示、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者个人的权属凭证或证明、还林规划、采伐林木调查设计书等征占用林地的材料;
(九)经市林业局审查,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省林业厅审批;
(十)经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审批后,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件,在得到建设用地批件后,再到省林业厅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一)经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审批后,根据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文件规定及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明细表制作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分配表,并由本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审核,局长审批;
(十二)通知区、县(市)林业(农林)局及相关林主到市林业局领取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并在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分配表上签字;
(十三)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三、提报材料
(一)县(市)林业局、区农林局向市林业局呈报的征占用林地的请示;
(二)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者个人的权属凭证或证明;
(四)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意见;
(五)《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一式四份);
(六)林地林木补偿费收据;
(七)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的协议书;
(八)确保恢复不少于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的措施;
(九)所需采伐林木的调查设计。
四、补偿费的收取及分配
(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及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文件规定,征占用林地应收取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四项补偿费用。具体补偿标准执行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文件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具体征占用林地补偿文件;
(二)占用国有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县(市)林业局留用百分之三十,上缴市林业局百分之十,上缴省林业厅百分之六十,安置补助费全额退还有关经营单位或所有者;
(三)征用集体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三项费用的百分之二十市林业局、区、县(市)林业(农林)局留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三项费用的百分之八十及安置补助费返还林主;
(四)征用个人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三项费用的百分之二十市林业局、区、县(市)林业(农林)局留用,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二项费用的百分之八十集体留用,林木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及安置补助费返还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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