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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mzgzf     提问时间: 2009/8/11 17:19:23
问题:
 
专家您好!我是基础林业工作者,我镇有一宗山林纠纷比较复杂,2003年换发林权证时,工作人员按照甲方81年林权证的四至照填(东至xx埂),而双方在地形图上的签名是"坑"为界.经公示后,双方领取<林权证>.最近,甲方以签名时看不懂地形图为由提出争议,要求其山林按四至注明的埂为界,而乙方认为其按81年林权证四至更阔,(乙方的81年林权证填到对方的山林200多亩),双方在地形图上的签名是界线山林权的真实情况.如何处理,请专家帮忙.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8/11 18:41:18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之三十八——林权证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如何解决?

答:林权证的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应实事求是地给予核实调整。林权证上四至界线清楚的,应以四至为准;林权证载明的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其载明的四至为准;四至载明的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物标确定四至界址;四至界址不清的,以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本次林改后,以核发林权证的万分之一地形图作为确定四至、面积的主要依据。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8/12 7:53:18

多走访群众,应该尊重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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