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好!
事情经过:一外地老板是县招商来,在本县一个乡镇从事黑木耳生产加工,县林业局给这个老板办理了生产许可证,林业站拿各农户采伐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后,县林业局办理了采伐许可证(是当地各农户的采伐证),后来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将采伐证带回林业站,此工作人员将采伐证交给这一老板,要求老板将采伐证带给各农户,并与各农户签定合伙生产黑木耳协议,由农户按照采伐证上规定的内容进行采伐。而这一老板没有这样做,就坐地收购七个乡镇农户砍柴时留下来的栓皮栎段木规格为:长1.2米,小头直径5厘米,后来检察院查处并起诉。
请问:1、该县林业局有没有责任?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2、该林业站站长是否构成了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或滥用职权罪?
3、该站这个职工有没有责任?是否也构成了违法发放林木采许可证或滥用职权罪?
4、农户砍柴细的自己烧,粗的能不能卖?
5、个人所有的薪炭林树种为栓皮栎需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
6、栓皮栎规格:长120厘米,小头直径5厘米,这种用材积除出材率直接导成立木蓄积,能不能成为刑事立案的依据?
7、这些栓皮栎段木来源于七个乡镇,而检察院将所有的立木蓄积作为这一个乡镇来的进行起诉,这合理吗?还是由这七个点的分担?
8、没达到胸径高度130厘米,只有120厘米且小头直径5厘米,用出材率推算立木蓄积,有没有依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请专家详细讲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