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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双兴林场     提问时间: 2009/8/13 15:38:33
邮箱:441383110@qq.com
问题:
 

英雄山林场于19588月建场,19629月撤场,职工分别合并在七跃山林场,国有林由集体代管。1995年丰都县林业局将七跃山林场的英雄山工区移交丰都县森林经营所(丰林函〔199522号)。2006年丰都县森林经营所更名为丰都县双兴林场。在成立英雄山林场时原羊子池村、杠上村村民全部人员迁移到下面几个村落户,后来由于灾荒年,部分人员又搬迁回来。现在羊子池村(原羊子池村、杠上村合并)认为英雄山林场的国有林属于现羊子池村所有,即将国有林变为集体林,他们多次上访,且在2008年奥运期间上访,给县政府施压,于是2008827日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纪要,“会议决定暨龙乡羊子池村与县森林经营所发生的林地权属归暨龙乡羊子池村集体所有,林木权属由暨龙乡羊子池村与县森林经营所予以分割。”丰都县双兴林场不服,请专家予以指点。谢谢!下面提供双兴林场给法制办的一些材料予以参考:

县法制办:

我场参加2009626日丰都县林业局和暨龙乡政府主持召开的羊子池村与双兴林场林权争议的座谈会,看到了丰都县暨龙乡政府关于羊子池村村民有集访苗头情况的报告》(暨龙府〔200944号)文件。及时收集大量证据,并召开了相关人员会议,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中机3214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为了保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不流失,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丰都县双兴林场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使英雄山国有林权属争议得以解决,提出如下英雄山国有林的证据和解决意见:

一、英雄山片区林地、森林资源是国有的证据

(一)英雄山林场于19588月建场的,英雄山林场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国有林场的存在,在生产、管理、经营方面的历史记载情况,证明英雄山该片区林地、森林资源权属为国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1958825日《丰都县人民委员会关于颁发大山、七跃山、英雄山林场印章的通知》(会办秘〔53〕字第025号)文件中指出“成立丰都县英雄山林场,并颁发木质圆形印章一颗”。

2.《丰都县林业局志(1911-1985)》第122页“大山、英雄山林场,于19588月建场,19629月撤场,职工分别合并在七跃山林场,三抚林场,所造林地交当地社队代管”。英雄山作为七跃山林场的一个工区运作,有原英雄山林场的职工(现在的七跃山林场职工)董世荣作证。

3.英雄山林场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历史材料:

⑴《丰都县人民委员会关于下达国营林场生产指标的通知》(会林〔58〕字第24号)文件给英雄山林场造林6000,整地10000,育苗35亩等生产计划。

⑵《丰都县林业局关于国营林场冬季生产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林国〔60〕字第58号)文件提及“造林和育苗质量较差英雄山林场,成活率还达不到10%。《丰都县林业局关于1959年国营林场的工作总结》。

⑶英雄山林场1959年全年生产工作计划、育苗工作情况意见、工作总结,填报国营林场的报表(〔59〕林场字第7号),直接报丰都县林业局、涪陵专暑林业局、林业部造林司。1960年第一季度工作报告、工作总结。

丰都县双兴林场管理经营英雄山管护站工区的证据

1.丰都县林业局将七跃山林场的英雄山工区移交森林经营所的文件《丰都县林业局关于将丰都县七跃山林场所辖英雄山工区移交丰都县森林经营所的通知》(丰林函〔199522号)。“由于七跃山林场处于穷困时期,缺乏资金投入对无林地实施造林”,说明了为什么移交的原因。“由森林经营所与七跃山林场领导共同到英雄山工区现场移交,明确权属界限,完善好移交手续。”也说明不与村社发生关系。

2.双兴林场(森林经营所)接管情况

⑴关于将英雄山林场国有林归还国有的协议书(图纸)。

⑵归还英雄山国有林的会议记录。

⑶移交时的情况说明。

⑷森林经营所支付杠上村、羊子池村接交之前代管的管护费。

⑸林权证(丰都林证字〔2005〕第350001)。

⑹二类调查资料(图纸)。

⑺解决村民生产、生活自用材的情况。

⑻杨禄君的笔录。指出了七跃山林场英雄山工区的管理情况。

2004年丰都县林业局对英雄山林区的处理意见。丰都县林业局请示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建议参照了綦江县永新镇罗汉村衫树冈社与该县森林经营所林权争议一案。两林权争议案形成的原因和背景一致。

二、丰都县双兴林场(森林经营所)对英雄山国有林有关情况说明:

1.英雄山林场在1984年落实“林权两制”时未申领林权证,在我县大多数国有林当时都没领取。只是集体林根据村民申请办理了林权证,国有始终是国有,不能因为没有申领林权证就改变其权属。该村提供的1984年林权证28户(张),面积仅为248.1亩,林木1970株,而根据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20037月调查编制的二类调查资料(图纸),该片区总面积为29783.7亩,是该村民提供林权证面积的120倍,远远代表不了该片区林权的权属是集体。

2.丰都县森林经营所跟羊子池村、杠上村签定的《关于将英雄山林场国有林归还国有的协议书》(图纸),该协议是在暨龙乡林业站的配合下,充分调查羊子池村、杠上村村民、七跃山林场老职工的基础上签定的。有羊子池村、杠上村“两支两委”负责人签字盖章,有当地政府暨龙乡人民政府、暨龙乡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暨龙乡林业站、丰都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县林业局确认盖章。本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约,受法律保护的,应当维护该协议的法律效力。至于现在羊子池村一至五组村民提及的对协议所说“晃子、诱饵、欺诈”等语言,只是该村民不懂法律、国家政策的表现。如果这个协议无效,那么再处理解决这个问题又有什么实际意义。今后再有少数村民上访或领导换届,不是又要提出解决吗?

3.丰都县双兴林场(森林经营所)有英雄山国有林区的林权证(丰都林证字〔2005〕第350001),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9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二章第六条“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调查编制的二类调查资料(图纸),是林业部门最基本、最重要的技术资料,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中机3214号,“六、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集体或个人所侵占的国有林地,必须依法归还国有”。给森林经营所提供了收回国有林管理权的有力保障。

4.200710月根据羊子池村村民的申请,丰都县双兴林场解决了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自用材。充分证明从2000年双兴林场接管以来不存在影响村民的生产、生活。

三、对羊子池村村民提出的有关意见的答复

(一)2009626日的座谈会村民提出意见的答复:

1.村民说:“英雄山林场没栽什么树”。 双兴林场答复:双兴林场的人工林仅占17%,天然林占83%,全县的人工林与天然林得比例也跟此相差不多,反过来也可以这么说,羊子池村村民在这片土地上了栽了多少树呢?

2.村民说:“英雄山林场划归农民去了”。 双兴林场答复:划归农民去了有关文件、证书等依据何在呢?只能说是代管,权属没作任何变化。

3.村民说:“将英雄山归还时候没经群众讨论”。 双兴林场答复:《丰都县林业局关于将丰都县七跃山林场所辖英雄山工区移交丰都县森林经营所的通知》(丰林函〔199522号)指出“ 由森林经营所与七跃山林场领导共同到英雄山工区现场移交,明确权属界限,完善好移交手续。”此行为不是林地流转,而是协商收回代管权和代管费的支付问题,村支两委参加足也。

4.村民说:“几十年来没人看管”。 双兴林场答复:“由于七跃山林场处于穷困时期,缺乏资金投入”。有当地村社代管,支付了代管费说明了此问题。双兴林场的散生国有林(大部分也是天然林)在82年以前都是由当地村民代管,后来全部收回。

⑴收回英雄山国有林后,森林经营所支付了原羊子池村、杠上村代管护林费7300.00元。肯定了以前的代管工作。

⑵收回英雄山国有林后,先后派驻了张正本、何太华、张勇、冉明建、郑善国等护林员,做了大量的管护工作,维护了林区的林政秩序。

(二)其它答复意见

1.羊子池村(原羊子池村、杠上村)村民也肯定了英雄山林场成立的事实,“当时把9村、10村全部人员迁移到下面几个村落户,后来由于灾荒年,我们9村、10村部分人员又搬迁回来”。羊子池村村民1961年返回居住,属于典型的“反耕”现象。《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中机3214号,“六、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集体或个人所侵占的国有林地,必须依法归还国有”。

2.该村提供的1984年林权证28户(张),面积仅为248.1亩,林木1970株。证明是房前屋后,田边土坎的树木,远远证明不了该片区林权总面积为29783.7亩的权属是集体的。

3.200971日《丰都县暨龙乡人民政府关于羊子池村民有集访苗头情况的报告》(暨龙府文〔200944号)“国家提出对农民多予少取”,这一点在2005年陈光国同志在在全市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业提出: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全面推进国有林场的改革和发展。“多予、少取、放活”是中央多年来重视农业农村工作一贯倡导并坚持的方针,它同样适用于我们的林业工作,适用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工作。
       (一)在“多予”上下功夫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二是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

    (二)在“少取”上动真格
       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就农业和林业而言,“取”的项目已经很少了。在新的形势下,依法保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就是对国有林场的“少取”。

四、丰都县双兴林场提出的解决意见

双兴林场本着尊重历史和客观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我场认为英雄山林区权属是属于国有已无争议。如果把如此大面积的国有林地、林木权属划归集体,在全国也是少见,双兴林场的报表以至于林业局的报表也是难上报的。不能违背国发明电(19988号中机3214号《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精神。也是违背2005年陈光国同志在在全市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精神的。“近年来,一些地方随意占用国有林场土地,乱砍滥伐国有林场林木,向林场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等侵犯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地方还很严重。少数领导同志尚未消除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观念,认为国有林场归我管,可以任意地占用、转让、划拨林场土地、森林资源和其它资产。应当明确,国有林场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属国有资产,其处置权《森林法》有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森林法》和《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林业法律法规。那种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越权处置林场土地和森林资源等做法,都是侵犯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无论是谁,凡是违法侵占国有林地,蚕食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占用林场资产的都要及时制止,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为了不影响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下,土地仍由当地村民耕种,我场支持他们发展农业、烤烟、黄莲、畜牧业等多种经营;村民的生产、生活所需自用材、烧材由村民申请,我场按有关程序解决。实施林业项目,优先照顾当地村民务工,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8/13 17:31:12

建议您直接与本省林业厅资源林政处联系咨询。

或者与国家林业局相关政策法规司联系咨询: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fe5144da21b932d8b7fd486e.html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8/14 19:37:36

林权纠纷请直接向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林权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科)申请调解。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8/15 6:26:15

建议你向省国资委反映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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