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8/24 10:12:04
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农户全家外迁(外县),村组通过会议,把他的自留山分给了其他农户,现外迁农户(有证)回来要山林,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当时是群众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应要回已交出的山林。如果不是自愿交回而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的,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的经营。
|
|
|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8/24 10:13:40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的林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或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
|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8/24 10:14:54
您抓紧时间找当地政府、林业局等部门,要回属于自己的权益。
|
|
|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8/25 7:35:10
先咨询当地县林业局,了解林改方案后再做决定。
|
|
|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8/26 21:34:26
1981年林业三定时,有没有自留山的林权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