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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川哥     提问时间: 2009/8/28 16:32:25
邮箱:361750976@qq.com
问题:
 
我想问一下,有什么法律依据说明农户全家迁出农村经济组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自留山重新发包给其他经济成员?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8/28 16:37:47

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农户全家外迁(外县),村组通过会议,把他的自留山分给了其他农户,现外迁农户(有证)回来要山林,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当时是群众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应要回已交出的山林。如果不是自愿交回而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的,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的经营。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8/28 16:40:31

问:林业"三定"后农户全家外迁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如农户全家外迁但现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如农户全家外迁现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在集体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2003年3月1日)前已经收回自留山,责任山的:(1)如属按有关协议(协商)收回的,维持不变.(2)如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的,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责任山的经营;否则,应退还该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所在集体不得再收回自留山,责任山,保持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8/28 17:06:29

http://www.tjxzf.gov.cn/pic/2008716163956568.doc

请您查阅更多林改政策信息。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8/28 20:55:46

全家农转非或户口迁出户口所在地的,林权权利人可继续经营,也可将自留山、责任山转包给他人,还可由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可适当给予一定补偿,但自留山、责任山转包给他人的时间不能超过原林权证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全家农转非或全家迁出户口所在地,其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被户主转让给亲属或朋友,由转让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同意,进行重新勘界,填报登记申请、勘验表,连同转让协议、合同等相关材料报林权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发证。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8/30 21:23:37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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