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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川哥     提问时间: 2009/8/28 17:12:00
邮箱:361750976@qq.com
问题:
 
我是重庆一个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我们镇下面一个村里有这样一个情况,一户姓张的全家82年政策农转非,迁入县城居住,83年将其房子卖给了同村姓刘的农户,并协议将其自留山让给姓刘的农户管理使用,但村里以张某全家政策农转非为由收回了自留山,发包给同村姓况的农户,现在刘某拿着与张某的协议和林权证、况某拿着村里的协议书,找镇政府给他们确权,我们应该确权给谁?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8/28 17:33:53

请参考《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彭世英,女, 1941 10 25 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久居)。

委托代理人:易廷文,男, 1975 2 17 日生,汉族,铁矿乡人民政府职工,现住铁矿乡人民政府职工宿舍,电话: 13996718535

被申请人: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印克文,镇长。

案由 :因对白马镇人民政府二 00 八年六月十日作出的白马府行处 [2008]2 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事实: 申请人彭世英现拥有的武隆县林权证(武林权字第壹拾柒号,是 1980 年武隆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给权利人持有的,彭世英就地农转非后至今仍生活和居住在原住所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属于永久性居民。 2006 3 月白马修建垃圾处理场征占了申请人《林权证》上核定的 6.089 亩林地,申请人的 7 万余元林地征用费被全部克扣。 2006 10 月申请人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向武隆县白马镇政府递交了《林权争议申请书》,要求白马镇政府依法对申请人持有《林权证》上核定林地的林地使用权进行处理。然而白马府行处 [2007]1 号却处理林地属于烂田小组所有(即林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为了这张后来被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定性为牛头不对马嘴的处理决定,让申请人一家四处奔波鸣冤,导致申请人本人 过分的悲伤、失望和积劳沉积,现已患上非常严重的脑梗塞,生活已不能自理。在林权争议期间,白马镇政府还利用全国第二次林权改革将申请人持有《林权证》上核定的林地以《林权证》的方式重新确定给了另三家农户和集体。 2007 11 月申请人的儿子易廷文再次以申请人的名义通过武隆县林业局向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递交了《林权争议申请书》: 1 、请求白马镇政府依法处理持有《林权证》的就地农转非户彭世英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2 、依法处理彭世英自留山两幅被白马垃圾处理厂征用的七万余元的征地补偿款究竟该谁拥有。 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二 00 八年六月十日的白马府行处 [2008]2 号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一、彭世英对自己持有的农转非前的林权证所载的林地不具有使用权。二、彭世英农转非前自留山的林地已被其占有,集体收回林地后其他主体管理的林木,彭世英无权主张所有权。对于该府的 [2008]2 号处理决定,申请人及其丈夫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与毁损党的声誉污官做坚决的斗争,曾一度在白马镇镇长办公室门口吃、喝、瘌、睡,偶遇武隆县检察院下乡白马镇政府,经过检察官和自己儿子的再三劝解,才离开镇政府,再走司法维权路。

理由:

一、申请人彭世英现拥有的武隆县林权证(武林权字第壹拾柒号,是依法经武隆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给权利人,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书中明确了林地所有权拥有者、林地使用权拥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者等权属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彭世英拥有的《林权证》上确认的林地使用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因此,白马镇政府和烂田村民小组没有任何理由和资格剥夺武隆县人民政府确认给申请人的林地使用权;

二、申请人农转非后至今仍居住和生活在原住所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作为农村,生活的必需品——燃料从何而来?如果是一个各方面都发育正常的人都可以想象一个家庭近 20 年需要多少燃料。显然,白马镇政府说申请人没有管理《林权证》上核定林地的林木,与事实完全相违背;

三、申请人农转非后至今仍居住和生活在原住所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是永久性居民,国家和地方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全家农转非后保留自留山和自留地,自留山可以继承;办理了农转非户口但并非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村承包户,仍视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任何一级人民法院都根本无权在行政判决书里定论任何公民是否属于哪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能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四、《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处理林权争议必须以《林权证》为依据。第二次林权改革也明确规定:必须保证《林权证》的法律效力,林权改革必须以第一次核发的《林权证》为依据。然而,被申请人在处理林权争议期间,借全国第二次林权制度改革之机,无视党纪国法,任意篡改《林权证》,将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核定的林地重新确认给了另三家村民和村民小组,妄想以此证明申请人现持有的《林权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违法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五、白马府行处 [2008]2 号中明确写到:申请人在其农转非前的林地中,相当部分面积无植被,部分地块虽然有植被,但在其最后一名成员农转非时,对其进行了全部砍伐;在申请人家最后一个农转非后,烂田村民小组的组长派人将其种植在自留地上的蔬菜和一笼竹子进行了铲除,同时还铲除了申请人家院坝地上种植的葡萄树。我就想问问:有什么依据证明申请人砍毁了林地的全部林木,难道白马镇政府不知道私砍林木是违法的事吗?另外白马镇政府难道现在还不知道烂田村民小组的组长派人将申请人种植在自留地上的蔬菜和一笼竹子进行了铲除,同时还铲除了申请人家院坝地上种植的葡萄树是残无人道的侵权行为吗?因此我有理由怀疑和相信现在的白马镇人民政府的主要官员是一群乌合之众,害群之马。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充分说明了被申请人作出的白马府行处 [2008]2 号没有以事实为依据,没有以法律为准绳,无视党纪国法,是典型的违法行政行为,根据规定现提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要求:

一、   依法撤销白马府行处 [2008]2 号违法行政行为;

二、   尽快让申请人得到林地补偿款,最大限度的减少申请人的损失;

三、   及时制止和纠正白马镇政府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维护县人民政府的权威;

四、   严肃查处白马镇政府的涉案污官,以正党纪国法,以抚民心。

 

此致

 

武隆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彭世英

00 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 1 、申请书副本一份;

2 、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 、《林权证》复印件一份;

4 、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8/28 17:38:56

全家农转非或户口迁出户口所在地的,林权权利人可继续经营,也可将自留山、责任山转包给他人,还可由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可适当给予一定补偿,但自留山、责任山转包给他人的时间不能超过原林权证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全家农转非或全家迁出户口所在地,其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被户主转让给亲属或朋友,由转让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同意,进行重新勘界,填报登记申请、勘验表,连同转让协议、合同等相关材料报林权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发证。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8/28 21:22:40

如果是自留山,其使用权以确权给“张姓村民”为妥.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8/29 7:30:41

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农户全家外迁(外县),村组通过会议,把他的自留山分给了其他农户,现外迁农户(有证)回来要山林,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当时是群众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应要回已交出的山林。如果不是自愿交回而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的,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的经营。


 

[修改] [删除]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8-28 16:40:31

问:林业"三定"后农户全家外迁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如农户全家外迁但现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如农户全家外迁现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在集体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2003年3月1日)前已经收回自留山,责任山的:(1)如属按有关协议(协商)收回的,维持不变.(2)如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的,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责任山的经营;否则,应退还该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所在集体不得再收回自留山,责任山,保持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


 

[修改] [删除]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8-28 17:06:29

http://www.tjxzf.gov.cn/pic/200871616395656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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